市场简讯
一、本检定方法依植物品种审议委员会组织及审查办法第八条规定订定。 二、本检定方法适用于蔷薇科(Rosaceae)李属(Prunus)梅(Prunusmume Sieb.)及其杂交种(含人为杂交、自然突变及营养系变异等)。 三、检定机构的委任或委托,由“行政院”农业委员会依植物品种性状检定及追踪检定的委任或委托办法的规定办理。 四、品种栽培试验性状检定的要项如下: (一)栽植时期:以每年春秋两季为原则。 (二)检定材料:品种权申请人或品种权人应提供检定机构具活力、无主要病虫害感染的申请品种及对照品种的芽条五枝(芽接时期)或休眠枝条八枝(切接时期),供繁殖十五株苗木,以调查其生育特性。经检定机构同意,申请人亦可提供八株嫁接苗,惟须叙明使用砧木种类。检定植株非经检定机构同意,不得经任何药剂或化学药品处理。 (三)栽植环境:以露天栽培为原则,行株距各为四至五公尺。 (四)栽培管理:依梅惯行栽培法进行。因表现品种特性需要,应参考品种说明书提供的栽培注意事项处理,以维持植株正常生长。 五、试验期间以完成二个结果季的试验观察检定为原则。必要时,可由检定机构提经植物品种审议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议委员会)决定延长。 六、检定地点以检定机构的所在地为原则。 七、性状的调查应依梅品种性状表(如附件)所列规定办理。 八、对照品种应为可取得的已公开品种,选取性状最接近者,提经审议委员会审定后实施。 九、申请品种权的主要性状为对环境逆境或病虫害的抗耐性等特殊性状时,检定机构应依其特性拟订检定计划,提经审议委员会审定后实施。 十、品种可区别性、一致性及稳定性的认定,应由检定机构完成检定报告书后,提经审议委员会审定。 十一、性状检定过程如有疑义,应由检定机构或审议委员会参考相关国际规范处理。 厦门WTO工作站编 2012.12.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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