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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地区制定空气源式热泵热水器节能标章能源效率基准与标示方法,2012年12月13日起生效
2012-12-17

台湾地区制定空气源式热泵热水器节能标章能源效率基准与标示方法,2012年12月13日起生效
2012年12月13日,台湾地区“经济部”能源局发布能技字第10105007591号令,制定发布“空气源式热泵热水器节能标章能源效率基准与标示方法”全文2点,自即日生效。条文如下:
一、空气源式热泵热水器申请节能标章认证,其适用范围、能源效率试验条件与方法及能源效率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适用范围:本项产品应符合标准CNS 15466规定,或经“经济部”能源局认定的空气源式热泵热水器。
(二)能源效率试验条件及方法
1.能源效率:依CNS 15466规定,计算的额定性能系数(COP)表示。
2.空气源式热泵热水器能源效率基准:依据CNS 15466空气源式热泵热水器的分类,产品的能源效率不得小于下列基准值。

加热型式
基准值

直接加热式
4.00

循环加热式
4.00

静态加热式
3.50

(三)安全性规范的要求:
1.须在产品本体加装符合CNS 5422的漏电断路器,并通过测试。
2.须符合CNS 15466安全性的要求。
(四)能源效率系列型式的认定原则:依CNS 15466的定义,使用电源相数、电压、频率、冷媒种类、压缩机种类、加热型式相同,同为一体式或分离式,且冷媒压缩机额定电功率及能源效率比与主型式差异在5%以内认定。
二、前点空气源式热泵热水器节能标章的标示,应注意下列事项:
(一)标章使用者的名称及地址须清楚记载于产品或包装上。
(二)标章使用者若为代理商,其制造者的名称及地址须一并记载于产品或包装上。
(三)依据CNS 15466规定的标示内容进行标示,其额定消耗电功率(KW)、额定加热能力(KW)、额定性能系数(COP),计算至小数点第二位,小数点后第三位数四舍五入。
厦门WTO工作站编
2012.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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