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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地区制定含蛹虫草子实体食品的食用限量和警示语要求,自2014年6月19日生效
2014-03-03

台湾地区制定含蛹虫草子实体食品的食用限量和警示语要求,自2014年6月19日生效
 
2014年2月21日,台湾地区“卫生福利部”发布部授食字第1021350894号公告,订定使用原料“蛹虫草( Cordyceps militaris)子实体”的食品每日食用限量及应标示警语,自2014年6月19日生效。
公告事项如下:
  一、使用原料“蛹虫草子实体”的食品应以中文及依每日食用限量标示下列事项:
    (一)“不建议婴幼儿、儿童、孕妇与真菌过敏者使用”。
    (二)“一日请勿超过 * 份(或包、颗、粒等其它单位)”。
  二、“蛹虫草子实体”是以人工方式将蛹虫草菌种接种至培养基上进行培育,因此并无虫体。子实体采收后直接食用或经干燥磨粉等步骤供加工使用,每日食用限量以干品计为 600毫克。若为经萃取者,其萃取物每日食用限量以虫草素及腺核苷计算,分别不得超过 3.6毫克及 0.5毫克。
厦门WTO工作站编
2014.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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