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简讯
2013年10月2日,台湾地区“卫生福利部”发布部授食字第1021350501号公告,订定“含牛肉及牛可食部位原料的有容器或包装的食品原产地标示规定”,并自即日生效。 规定如下: 一、含牛肉及牛可食部位原料的有容器或包装的食品,应以中文显著标示该牛肉及牛可食部位原料的原产地(国)或等同意义字样。 二、牛肉及牛可食部位,不包含牛乳及牛脂。 三、食品的牛肉及牛可食部位原料,以其屠宰国为原产地(国)。 厦门WTO工作站编 2013.1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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