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简讯
一、本检定方法依植物品种审议委员会组织及审查办法第八条规定订定。 二、本检定方法适用于桑科(Moraceae)波罗蜜属(Artocarpus Forst)包含波罗蜜(Artocarpus heterophyllus Lamk) 与小波罗蜜(榴莲蜜)(Artocarpus interger Merrill) 的所有品种(包含人为杂交、自然实生及营养系变异)。 三、检定机构的委任或委托,由“行政院”农业委员会依植物品种性状检定及追踪检定的委任或委托办法的规定办理。 四、品种栽培试验性状检定的要项如下: (一)栽植地点:台湾南部及台东地区。 (二)栽植时间:每年春季定植。 (三)检定材料:品种权申请人或品种权人应于每年九月下旬前,提供检定品种及对照品种高八十公分以上的嫁(靠)接苗(或其它无性繁殖苗)各十株以上送达检定机构。送检植株外观必须健康具活力,且未遭受病虫害感染。砧木应为同一品系所繁殖的波罗蜜实生苗。 非经检定机构同意,植株不得经任何药剂或化学物品处理。 (四)栽培环境:以露天栽培为原则,总调查株数至少为五株。 (五)栽培管理:行株距七乘七公尺,施肥及病虫害防治等作业依波罗蜜属植物惯行栽培模法进行。为表现品种特性需要,应参考品种说明书提供的栽培注意事项处理,以维持植株正常生长。 五、试验期间以完成一个果实生长周期的试验观察检定为原则。必要时,得由检定机构提经植物品种审议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议委员会)决定延长。 六、检定地点以检定机构所在地为原则。 七、性状调查应依波罗蜜属品种性状表(如附件)所列规定办理。 八、对照品种应为可取得的已公开品种,选取性状最接近者,提经审议委员会审定后实施。 九、申请品种的主要性状为对环境逆境或病虫害的抗耐性等特殊性状时,检定机构应依其特性拟订检定计划,提经审议委员会审定后实施。 十、品种可区别性、一致性及稳定性的认定,应由检定机构完成检定报告书后,提经审议委员会审定。 十一、性状检定过程如有疑义,应由检定机构或审议委员会参考相关国际 规范处理。 厦门WTO工作站编 2013.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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