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简讯
厦门WTO工作站编 2012.10.19 六十七、载运轮椅使用者车辆规定 1. 实施时间及适用范围: 1.1 2013年1月1日起,除符合车辆安全检测基准「低地板大客车规格规定」的低地板大客车以外设有轮椅区的M类车辆,应符合本项规定。 1.2申请少量车型安全审验或逐车少量车型安全审验者,可免符合本项「载运轮椅使用者车辆」规定中6.2至6.4轮椅与轮椅使用者束缚系统的静态及动态测试。 2. 载运轮椅使用者车辆的适用型式及其范围认定原则: 2.1 车种代号相同。 2.2 车身式样相同。 2.3 轴组型态相同。 2.4 轴组荷重及总重量相同。 2.5 厂牌及车辆型式系列相同。 2.6 底盘车厂牌相同。 2.7 底盘车制造厂宣告的底盘车型式系列相同。 2.8 辅助上下车装置的厂牌及型式相同。 2.9 轮椅及轮椅使用者束缚系统的厂牌及型式相同。 3. 轮椅进出口规格: 3.1 轮椅进出口应不小于750毫米(宽)×1300毫米(高)。 3.2 上下车的入口处应设置扶手,其应为轮椅使用者容易握扶的形状,扶手截面直径应为20至30毫米且具有止滑及反光识别的设计。 3.3 除装配有动力轮椅升降台的载运轮椅使用者车辆外,其乘车入口的距地高应不大于300毫米。惟若使用活动式坡道的车辆并符合5.3.5及5.3.6的规定者,其乘车入口的距地高可大于300毫米。 4.车内轮椅空间规定: 4.1每一轮椅区应视为一座椅位置。 4.2轮椅空间尺寸应不小于1300毫米(长)×750毫米(宽)×1350毫米(高)。 4.3 车内轮椅区地板应水平并具防滑功能,惟若车内轮椅区地板非为水平,则应具有防止轮椅滑动的装置。 4.4 车内轮椅区左右两侧应设置扶手或拉环,且应为轮椅使用者容易握扶的形状。 5.载运轮椅使用者车辆应设有轮椅升降台或活动式坡道的辅助上下车装置,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5.1 一般规范: 5.1.1 启动辅助上下车装置的控制器应有清楚标识,辅助上下车装置作动时应以指示灯提醒驾驶人。 5.1.2 若轮椅升降台或活动式坡道系统发生故障时,则该装置除非可用人工安全地操作,否则应无法作动;紧急操作方法的文字和位置应加以明确标示。 5.1.3 当车门的信道被辅助上下车装置挡住时,从车内和车外应能满足下述规范: 5.1.3.1 辅助上下车装置不得阻碍开启车门的手柄或其它装置; 5.1.3.2 在紧急情况下,辅助上下车装置应能迅速从车门入口处移开。 5.2 轮椅升降台: 5.2.1 轮椅升降台仅能在车辆静止时作动。在轮椅升降台上升和下降之前,防止轮椅滚落的装置应能自行作动。 5.2.2轮椅升降台的尺寸应不小于1000毫米(长)×720毫米(宽)。 5.2.3 轮椅升降台的载重能力应不得小于300公斤,惟若陪伴者无须同时登上轮椅升降台时,则其载重能力应不得小于200公斤。轮椅升降台的附近处应标明载重能力。 5.2.4 轮椅升降台应具有止滑功能及防止轮椅后退的挡板,且应设置安全带或防止轮椅掉落的装置。 5.2.5 轮椅升降台的操作:控制开关应邻近轮椅升降台,且应易于操作。 5.2.6 动力轮椅升降台的附加要求: 5.2.6.1 当动力轮椅升降台在作动时应有黄色闪烁灯光和声音信号。 5.2.6.2 在动力轮椅升降台作动过程中,当松开控制开关时,应能立即停止作动,而且能再次向任何一方位移。 5.2.6.3 应设有手动装置,当动力轮椅升降台的供电电力发生异常或中断时,手动装置应能作动动力轮椅升降台。 5.3 活动式坡道: 5.3.1 活动式坡道应只能于车辆静止时作动。 5.3.2 活动式坡道边缘采圆角处理,半径不得小于2.5毫米,斜坡边缘角落处采圆角处理,半径不得小于5毫米。 5.3.3 活动式坡道的平面边缘应以宽度45至55毫米的对比颜色标识,以利辨别坡道与路面,颜色标识应沿最外面的边缘延伸,两边与轮椅的行驶方向平行。 5.3.4 当使用可携式活动式坡道时应确定是安全且稳固的。可携式活动式坡道应置放于一可被安全地存放及便于使用的合适位置。 5.3.5 活动式坡道长度超过1200毫米时,应设有防止轮椅从边缘掉落的防护装置。 5.3.6 活动式坡道的坡度应不得超过14度;惟若该车辆具备动力辅助登车装置者,则活动式坡道的坡度应不得超过20度。 5.3.7 活动式坡道的载重能力应不得小于300公斤,如陪伴者无须同时登上活动式坡道者,则其载重能力应不得小于200公斤。活动式坡道的附近处应标明载重能力。 5.3.8 活动式坡道的宽度应不小于720毫米,且使用时应牢固并不得有脱离情形。 5.3.9 活动式坡道的作动应能以手动或动力操作。 5.3.10手动活动式坡道的收放应操作轻便。 5.3.11动力活动式坡道的附加要求: 5.3.11.1动力活动式坡道在作动时应有黄色闪烁灯光和声音信号。 5.3.11.2 动力活动式坡道的操作:控制开关应邻近活动式坡道,且应易于操作。 5.3.11.3 应设有手动装置,当动力活动式坡道的供电电力发生异常或中断时,手动装置应能作动动力活动式坡道。 5.4 动力辅助上下车装置(动力轮椅升降台或动力活动式坡道)的电气安全: 5.4.1 所有电线应受到良好绝缘。 5.4.2 所有电线应适当保护且安装牢固,且应不受切割、磨耗或摩擦而损坏。 5.4.3 应直接由车辆的电瓶供应电源,并以适当等级的保险丝或断路器加以保护。电瓶端子接头的型式应能与端子保持密合,不可松动。 5.4.4 电路的絶缘、材料应配合标称电压及工作电压选用,絶缘油漆、胶水、瓷釉及其它类似物品不可作为基本絶缘的材料。 6. 轮椅及轮椅使用者的束缚系统: 6.1每一轮椅区应设计为使轮椅使用者面向前方或面向后方,并应装设有完整的束缚系统,其应包含轮椅束缚系统及轮椅使用者的束缚系统。 6.2 轮椅束缚系统和轮椅使用者的防护系统的固定点,皆应按照下述进行静态测试: 6.2.1应以6.3所述之力,应用于轮椅的束缚系统上; 6.2.2 应以6.3.3所叙述之力,应用于轮椅使用者的束缚系统上。 6.2.3 在6.2.1和6.2.2所述之力,应以与车辆水平面成10度+/-5度的方向,同时向前施加; 6.2.4 在6.2.1所述之力,应以与车辆水平面成10度+/-5度的方向,向后施加; 6.2.5 此力量的施加应使尽快通过轮椅区的中央垂直轴,且 6.2.6 此力量应至少维持0.2秒的时间。 6.2.7 此测试应于具代表性的车身段进行,此车身段包含任何因强度或刚性所需而配置在车体上的配件。 6.3 于6.2规范之力系为: 6.3.1 对于适用于M2类车辆的轮椅束缚系统的固定点: 6.3.1.1 在距离轮椅区地板的高度至少200毫米且不超过300毫米处,以与车辆纵向面平行的方向向前施加1110 +/120 daN的力于车辆的纵向平面上,且 6.3.1.2 在距离轮椅区地板的高度至少200毫米且不超过300毫米处,以与车辆纵向面平行的方向向后施加550+/-20 daN的力于车辆的纵向平面上。 6.3.2 对于适用于M3类车辆的轮椅束缚系统的固定点: 6.3.2.1 在距离轮椅区地板的高度至少200毫米且不超过300毫米处,以与车辆纵向面平行的方向向前施加740 +/-20 daN的力于车辆的纵向平面上,且 6.3.2.2 在距离轮椅区地板的高度至少200毫米且不超过300毫米处,以与车辆纵向面平行的方向向后施加370 +/-20 daN的力于车辆的纵向平面上。 6.3.3 对于适用于轮椅使用者的束缚系统的固定点,其施力应依照车辆安全检测基准「安全带固定装置」的规定。应使用适用车辆安全检测基准「安全带固定装置」规定的安全带类型的牵引装置施加力量。 6.4 轮椅束缚系统须按照下列要求进行动态测试 6.4.1以85公斤的具代表性轮椅,使用下述减速度时间脉冲自速度48至50km/h至停止,或使用等同上述测试的加速度方式执行: 6.4.1.1 以与车辆纵向面平行的方向朝前超过20g且至少需持续0.015秒; 6.4.1.2 以与车辆纵向面平行的方向朝前超过15g且至少需持续0.04秒; 6.4.1.3 超过0.075秒的持续时间; 6.4.1.4 不超过28g,且不超过0.08秒; 6.4.1.5不超过0.12秒的持续时间,且 6.4.2对于上述测试,轮椅束缚系统应达到以下之一: 6.4.2.1 以与该束缚系统固定于车辆上的相同方式固定在试验台上,或 6.4.2.2 以与该束缚系统固定于车辆上的相同方式固定在车身段上,以如6.2.7所述的方式设置。 6.5 用于固定轮椅及轮椅使用者的束缚系统(织带及相关配件),应符合车辆安全检测基准「安全带」的测试要求或使用与6.4.1中相同的减速度脉冲或加速度脉冲的等同测试方法。使用符合车辆安全检测基准规定的安全带视为符合要求。 6.6 有关轮椅及轮椅使用者的束缚系统,其检查及测试应由检测机构依据6.2至6.5规范执行检测。 6.7 轮椅使用者面向前方者应使用三点式安全带,惟若轮椅使用者面向后方,则可使用三点式或二点式安全带;并且安全带长度应足够供轮椅使用者束缚使用。 6.8 轮椅置放区应提供能牢固束缚轮椅的束缚系统,且轮椅束缚系统的位置应清楚显现。 6.9 轮椅束缚系统在紧急情况时应能轻易被解开。 6.10 轮椅束缚系统应设计使其没有可能造成人员损伤的尖锐边缘或其它突起物。 6.11 轮椅束缚系统的使用说明应清楚地显示在其附近。 7. 载运轮椅使用者车辆的识别标示:设有轮椅区的车辆,应在车外进出口处及车内轮椅置放区附近设有如图例的标示。 尺寸:边长至少10公分,长、宽比例1:1 颜色:白底蓝图 图例:载运轮椅使用者车辆的识别标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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