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简讯
2013年6月6日,台湾地区“行政院农业委员会”发布农防字第 1021475366 号令,增订发布“动物用药品检验标准”第182-21、182-22条条文及第三章九十一节节名。如下: 第九十一节 鸡肿头症不活化疫苗检验标准 第182-21条 本标准适用于鸡肿头症病毒(Avianpneumovirus)以人工感染的胚胎乳剂或组织细胞培养液,经不活化后加适当防腐剂及佐剂制成制剂的检定。 第182-22条 被检鸡肿头症不活化疫苗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特性试验:须具固有理学的性状,且无异物及异常气味。 二、无菌试验:不得含有任何可能检出的活菌。 三、防腐剂含有量试验:甲醛(Formaldehyde)含有量须为0.2%以下,硫柳汞(Thi-merosal)须为0.01%以下。 四、安全试验:选三周龄至五周龄 SPF 鸡只或鸡肿头症抗体阴性鸡八只,随机取五只皮下或肌肉注射本剂二剂量为免疫组,其余三只为对照组,疫苗接种后观察三周,须无不良反应而健存。 五、力价试验:选三周龄至五周龄 SPF 鸡只或鸡肿头症抗体阴性鸡十三只,随机取十只皮下或肌肉注射本剂一剂量为免疫组,其余三只为对照组。疫苗接种后三周采血,分离血清经摄氏五十六度三十分钟非动化,然后测定鸡肿头症 ELISA 抗体,免疫组应至少有80% 以上呈现抗体阳性,对照组须为阴性。 前项试验确定困难时,应予复检。 http://www.lawbank.com.tw/news/NewsContent.aspx?AID=3&NID=111465.00&kw=&TY=19,22&sd=0001-01-01&ed=9999-12-31&total=53921&NCLID=&lsid= 厦门WTO工作站编 2013.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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