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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地区在车辆安全检测基准中增订胎压侦测辅助系统,自11月5日生效
2012-11-06

台湾地区在车辆安全检测基准中增订胎压侦测辅助系统,自11月5日生效
2012年11月5日,台湾地区 “交通部”发布交路字第 10150161721号令,增订 “车辆安全检测基准”第 68点“胎压侦测辅助系统”,自即日生效。
六十八、胎压侦测辅助系统
1. 实施时间及适用范围:
1.1 2014年11月1日起,新型式的M1类车辆及2016年7月1日起,各型式的M1类车辆,应安装符合本项规定的胎压侦测辅助系统。
1.2 2014年11月1日起,新型式的N1类车辆及2016年7月1日起,各型式的N1类车辆,应安装符合本项规定的胎压侦测辅助系统。
1.3 本项规定仅适用所有车轴均为单轮设计的车辆。
2. 名词释义:
2.1 胎压侦测系统(Tyre Pressure Monitoring System (TPMS)):指安装于车辆上可在车辆行驶时估算轮胎胎压值或胎压随时间的变化情况,并能将相关信息传输予使用者的系统。
2.2 冷胎胎压(Cold tyre inflation pressure):指在环境温度下,不会因轮胎的使用而造成压力升高的胎压。
2.3 建议冷胎胎压(Recommended cold inflation pressure (Prec)):指在特定车辆设计使用条件下(如速度和负载),由车辆制造厂对每个位置轮胎所建议的胎压。
2.4 工作压力(In service operating pressure (Pwarm)):指在车辆使用期间,每个位置轮胎受温度影响从冷胎胎压(Prec)增加的充气压力。
2.5 试验压力(Test Pressure (Ptest)):指在泄压试验期间,所选取位置轮胎的实际胎压。
3. 胎压侦测系统的适用型式及其范围认定原则:
3.1 厂牌相同。
3.2 作动原理相同。
3.3 可能对本基准4.所规范的系统性能有重大影响的所有零件须相同。
4. 一般规定
4.1  M1类、N1类车辆所配备的TPMS应依照5.进行试验,并应符合下述 4.1.1 至4.1.4.5的规定。
4.1.1 因意外事故造成气压损失的胎压试验(戳穿试验)
4.1.1.1 应依照 5.2.6 .1的规定进行TPMS试验。进行试验程序时,当车辆任一轮胎其工作压力降低20%或达到最小气压150千帕(以较高为准)时,TPMS应于10分钟内依4.1.4规定点亮警示。
4.1.2 胎压明显低于最佳性能(油耗及安全)建议的压力试验(扩散试验)
4.1.2.1 应依照 5.2.6 .2的规定进行TPMS试验。进行试验程序时,当任一轮胎(至多四个轮胎)的工作压力已降低20%时,则TPMS应在连续行驶不超过60分钟的时间内,点亮4.1.4规定的警告讯号。
4.1.3 失效试验
4.1.3.1 应依照5.3的规定进行TPMS试验。当进行试验程序时,车辆胎压侦测系统内控制或响应讯号的产生或传送发生故障后,TPMS应在10分钟内点亮4.1.4规定的警告讯号。如果系统受到外界影响(例如:射频干扰),可延长故障检测时间。
4.1.4 警告指示
4.1.4.1 警告指示应为黄色的光学符号,其图案如下之一:
   或 (显示受影响的轮胎,本图的车身轮廓仅为示意)
4.1.4.2 当点火(启动)开关位于「开-ON」时,警告讯号应产生。该要求不适用于共享空间的识别标志。
4.1.4.3 警告讯号必须使驾驶者于全天候皆能易于辨识,且于驾驶座能轻易判读。
4.1.4.4 使用于故障指示的警告讯号可和使用于胎压不足的警告讯号相同。若以4.1.4.4.1规定的警告讯号来指示胎压不足及TPMS故障时,则应符合下述规定:点火(启动)开关位于「开-ON」,警告讯号应闪烁指示一个故障。经过短时间后,当故障存在且点火(启动)开关位于「开-ON」时,警告讯号应持续点亮。每次点火(启动)开关位于「开-ON」时,应重复闪烁及点亮顺序,直到故障被校正。
4.1.4.5 警告识别标志依4.1.4.1的规定可使用闪烁模式,以提供有关胎压侦侧辅助系统重新设定状态的信息,且应于车辆使用手册的相关记述一致。
5. 胎压侦测系统(TPMS)的试验
5.1 试验条件
5.1.1 环境温度
   环境温度应在摄氏0度及40度之间。
5.1.2 试验路面
   路面应有良好的摩擦系数。在试验期间路面应保持干燥。
5.1.3 应在无线电波不会干扰试验结果的环境中进行试验。
5.1.4 车辆状态
5.1.4.1 试验重量
   车辆可在任何负载条件下进行试验,轴重分配应依制造厂规定,不超过每轴最大设计轴重。
   然而,在不可设置或重置系统的情况下,车辆应为无负载。除驾驶之外,可有第二人在前排座椅上,负责记录试验结果。负载条件于试验期间不得修改。
5.1.4.2 车速
  TPMS应依下述进行校正及试验:
   (a) 在速度范围从40公里/小时至120公里/小时或车辆最大设计车速(当设计车速低于120公里/小时)执行戳穿试验,以验证是否符合 4.1.1 的要求,及
   (b) 在速度范围从40公里/小时至100公里执行扩散试验,以验证是否符合 4.1.2 的要求;另执行失效试验,以验证是否符合4.1.3的要求。
       在试验期间的车速应涵盖整个速度范围内。
        配备定速控制器的车辆,定速装置于试验期间不得作动。
5.1.4.3 轮圈位置
  除非车辆制造厂相关说明或限制外,其轮圈可安装在车辆任一车轮位置上。
5.1.4.4 静止位置
  当车辆停放时,车轮应遮蔽避免日晒。该位置应进行防风保护以避免影响试验结果。
5.1.4.5 煞车踏板作用
  车辆移动时,当作动常用煞车时不得列入试验累积行驶时间。
5.1.4.6 轮胎
  车辆安装车辆制造厂所建议的轮胎进行试验。然而,当试验TPMS失效时,可使用备胎。
5.1.5 压力量测设备的精度
  本节的试验,其使用的压力量测设备应至少精确到正负3千帕。
5.2 试验程序
  应依照 5.1.4 .2规范的速度进行试验,至少根据5.2.6.1(戳穿试验)进行一次试验,及至少依据5.2.6.2(扩散试验)进行一次试验。
5.2.1 在车辆轮胎充气前,将车辆于环境温度下停放于室外至少一个小时,同时将引擎关闭并遮蔽避免日晒,并应使其不暴露于风吹或其它冷、热的影响。依照车辆制造厂建议的速度、负载条件及轮胎位置,将车辆轮胎充气至车辆制造厂建议的冷胎胎压(Prec)。所有压力量测应使用相同的试验设备。
5.2.2. 在车辆静止且点火开关位于「锁定-Lock」或「关-OFF」位置的状态下,启动点火开关系统至「ON」或「开」位置。对于4.1.4.2规定的轮胎气压偏低识别标志,胎压侦测系统应执行警示讯号功能的检查,此要求不适用于共享空间的识别标志。
5.2.3 若适用,则依车辆制造厂的建议,设置或重置胎压侦测系统。
5.2.4 学习阶段
5.2.4.1 在5.1.4.2规定的速度范围内,以80公里/小时(正负10公里/小时)的平均速度,驾驶车辆至少20分钟。学习阶段期间,允许车速不在速度范围,但累计最高不得超过2分钟。
5.2.4.2 如果驾驶试验是在单向转弯路径(圆形/椭圆形)进行,则上述5.2.4.1驾驶试验应平均分成两个方向(正负2分钟),此可由检测机构决定。
5.2.4.3 完成学习阶段后5分钟内,测量将进行泄压轮胎的热胎胎压。此热胎胎压值将被视为Pwarm。并将作为后续操作的使用。
5.2.5 泄压阶段
5.2.5.1 验证是否符合4.1.1戳穿试验程序的要求。
  上述 5.2.4 .3量测热胎胎压后5分钟内对车辆的一轮胎泄压,直到胎压降低至(Pwarm-20%),或其最小压力为(150千帕)(以较高为准),即为Ptest。在胎压稳定2到5分钟的间,应重新检查Ptest,如有必要应重新调整。
5.2.5.2 验证是否符合4.1.2扩散试验程序的要求。
  上述 5.2.4 .3量测热胎胎压后5分钟内对所有四个轮胎进行泄压,直到胎压降低至(Pwarm-20%-7kPa),此即为Ptest。在胎压稳定2到5分钟的间,应重新检查Ptest,如有必要应重新调整。
5.2.6 轮胎气压偏低的检测阶段
5.2.6.1 验证是否符合4.1.1戳穿试验程序的要求。
5.2.6.1.1 沿试验路径中(无需连续)的任一部分驾驶车辆,其行驶时间为轮胎气压偏低识别标志点亮的时间或总累计时间最高不超过10分钟。
5.2.6.2 验证是否符合4.1.2扩散试验程序的要求。
5.2.6.2.1 沿试验路径中的任一部分驾驶车辆,在行驶20至40分钟后,将车辆完全停下并关闭引擎,且在1至3分钟内拔出点火钥匙。接着重新进行试验。总累计行驶时间应为轮胎气压偏低识别标志点亮的时间或累计行驶时间不超过60分钟(依5.1.4.2条件)。
5.2.6.3 若轮胎气压偏低讯号未点亮,则必须终止试验。
5.2.7 在上述5.2.6程序期间,若轮胎气压偏低的识别标志灯点亮,则关闭点火开关系统,将其转到「关-OFF」或「锁定-Lock」位置。经5分钟后,将车辆点火开关系统恢复至「开-ON」位置。当点火开关系统处于「开-ON」位置,识别标志灯必须点亮,并保持点亮状态。
5.2.8 将所有车辆的轮胎充气至制造厂建议的冷胎胎压。依照车辆制造厂说明,重新设置系统。确定识别标志灯是否熄灭。如有必要,应驾驶车辆直到识别标志灯熄灭。若识别标志灯未熄灭,则应终止试验。
5.3 TPMS失效试验
5.3.1 模拟一个TPMS失效,例如:切断任何TPMS零件的电源、拆下TPMS零件间的任何电路接线,或车辆上安装一个与TPMS不兼容的轮胎或轮圈。在模拟TPMS失效时,应不得拆下识别标志灯的电路接线。
5.3.2 沿试验路径中任一部分,累计驾驶车辆10分钟(无需连续)。
5.3.3 依上述5.3.2的规定,总累计行驶时间应为TPMS故障识别标志点亮的时间或总累计时间最高不超过10分钟。
5.3.4 若TPMS故障指示灯未依照4.1.3的规定亮起,则必须终止试验。
5.3.5 在上述5.3.1至5.3.3程序期间,若TPMS故障指示器点亮或亮起,则关闭点火开关系统,将其转至「关-OFF」或「锁定-Lock」位置。5分钟后,将车辆点火开关系统恢复至「开-ON」位置。当点火开关系统处于「开-ON」位置,TPMS故障指示器应再次出现故障讯号并保持点亮状态。
5.3.6 重置TPMS到正常状态。如有必要,应驾驶车辆直到警告讯号熄灭。若警告灯未熄灭,则应终止试验。
厦门WTO工作站编
2012.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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