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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7月19日,台湾地区“行政院卫生署”发布署授食字第1021301901号公告,预告“卵磷脂卫生标准”草案,预告终止日为7月26日。 “行政院卫生署”于1993年7月7日依职权订定发布卵磷脂卫生标准,据以规范卵磷脂的卫生安全,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为配合2013年6月19日修正公布的「食品卫生管理法」条次变更,故另以法规命令订定之,原卵磷脂卫生标准拟停止适用,本次新订其授权依据与施行日期,故拟具「卵磷脂卫生标准」修正草案,计四条,其要点如下: 一、本标准法源的依据。(草案第一条) 二、本标准所称卵磷脂的来源。(草案第二条) 三、卵磷脂的重金属限量规定。(草案第三条) 四、本标准的施行日期。(草案第四条) 第1条 本标准依食品卫生管理法第十七条规定订定之。 第2条 本标准适用于以大豆、其它植物或动物为来源的卵磷脂。 第3条 卵磷脂的重金属限量如下: 一、砷:3ppm以下(以As计)。 二、重金属:40ppm以下(以Pb计)。 三、铅:10ppm以下。 第4条 本标准自发布日施行。 更多详情参见:http://www.lawbank.com.tw/news/NewsContent.aspx?AID=29&NID=112493.00&kw=&TY=19,21,22&sd=0001-01-01&ed=9999-12-31&total=70053&NCLID=&lsid= 厦门WTO工作站编 2013.7.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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