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市场简讯

市场简讯
台湾地区要求相关企业对温泉粉正确标示和广告
2012-12-13

台湾地区要求相关企业对温泉粉正确标示和广告
2012年12月6日,台湾地区食品药物管理局发出FDA器字第1011611243号函,要求企业按照相关规定对温泉粉(入浴剂)进行包装标示和广告,为消费者提供充分并正确的信息。
台湾地区消费者保护法第22条规定:企业经营者应确保广告内容的真实,其对消费者所负的义务不得低于广告的内容。
台湾地区商品标示法第6条规定:商品标示,不得有下列情事:一、虚伪不实或引人错误。二、违反法律强制或禁止规定。三、有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
2001年11月5日台湾地区卫生署以卫署药字第0900071596号公告,化妆品的外包装上应清楚显著标示产品所含的全部成分名称。2006年12月25日卫署药字第0950346818号公告有关化妆品的标签仿单包装的标示规定,违反上述的公告规定者,依违反化妆品卫生管理条例第6条的规定论处。
厦门WTO工作站编
2012.12.12
 


相关部门网站 :

厦门市进出口商会 / 厦门市食品行业协会 / 厦门市会议展览业协会 / 厦门市钢铁贸易协会 / 厦门技术性贸易措施信息网

网站地图 | 隐私政策 | IPv6网络支持 | Xml

闽公网安备 35020302033895号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