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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地区要求动力式热敷垫加注警示语
2012-11-29

台湾地区要求动力式热敷垫加注警示语
2012年11月23日,台湾地区“行政院”卫生署食品药物管理局发布FDA器字第1011610243号公告,要求动力式热敷垫加注警示语。 公告事项如下:
一、动力式热敷垫(Powered heating pad)应于外盒及仿单加注下列警示语:
1. 禁止使用于婴儿。
2. 禁止使用于瘫痪者及对温度感觉迟钝者(例如:孕妇、糖尿病患者等)。
3. 禁止使用于熟睡者或无意识患者。
4. 请勿于易燃环境下,或邻近充满氧气及氧气储存设备旁使用。
5. 请勿坐或压在热敷垫上。
6. 请勿以强力压折及扭曲方式使用或收纳热敷垫。
7. 请勿以拉扯电线方式拔去插头。
8. 请勿以别针或其它金属物品固定热敷垫,以避免触电。
二、凡持有该类产品许可证的厂商,应于公告日起六个月内自行完成仿单、标签、包装的变更,无须向该署报备;逾期未办理者,依药事法相关规定处办。
三、此后经该署核给该类产品许可证的厂商,应依上述规定加注警示语后才可贩卖。
厦门WTO工作站编
2012.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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