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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地区修正发布电视机节能标章能源耗用基准与标示方法,2012年12月13日起生效
2012-12-17

台湾地区修正发布电视机节能标章能源耗用基准与标示方法,2012年12月13日起生效
2012年12月13日,台湾地区“经济部”能源局发布能技字第10105001721号令,将“电视机节能标章能源效率基准”改为“电视机节能标章能源耗用基准与标示方法”,并修正发布全文2点,自即日生效。条文如下:
一、电视机申请节能标章认证,其适用范围、能源耗用试验条件及方法与能源耗用基准,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适用范围:产品须符合标准CNS 14336-1或CNS 14408规范或经“经济部”能源局认定的电视机。
(二)能源耗用试验条件及方法:耗能测试须符合能源之星对电视机的要求事项(ENERGY STAR Program Requirements for Televisions–Test Method Rev. Aug-2010)的试验条件及方法进行测试,并计算消耗功率。
(三)电视机能源耗用基准:
1、电视机能源耗用实测值不得高于下列基准值:

耗电模式
平均消耗功率(瓦,W)

开机模式
0.0127 × A注+8.635

待机模式
0.5

    注:A为可视屏幕面积,以平方公分表示。
  2、若出厂具自动亮度控制(Automatic Brightness Control;缩写ABC)功能而不能关掉者,开机模式平均消耗功率依Pon=(0.55×Po)+(0.45×PABC)计算,其中Po系在周围照度300 lux环境下量测的平均消耗功率,PABC系在周围照度0 lux环境下量测的平均消耗功率。
二、前点节能标章能源耗用的实测值,应注意下列事项:
(一)标章使用者的名称及住址须清楚记载于产品或包装上。
(二)标章使用者若为代理商,其制造者的名称及地址须一并记载于产品或包装上。
(三)产品型录上应标示产品的能源耗用值(瓦,W)。
(四)产品能源耗用实测值计算至小数点后第一位,小数点后第二位数四舍五入。
厦门WTO工作站编
2012.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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