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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地区修订自澳大利亚输入骆驼科动物的检疫条件
2013-02-01

台湾地区修订自澳大利亚输入骆驼科动物的检疫条件
2013年1月30日,台湾地区“行政院”农业委员会发布农防字第1021478076号公告,修正发布“动物及动物产品输入检疫条件”第3点及附件一之二十二“自澳大利亚输入骆驼科动物之检疫条件”,并自即日生效。如下:
三、输入下列动物或禽鸟种蛋应先向输出入动物检疫机关申请核发输入检疫条件并符合下列输入检疫条件,始得办理输入:
  (一)牛、自澳大利亚输入牛:如附件一之一、附件一之十九。
  (二)猪:如附件一之二。
  (三)羊:如附件一之三。
  (四)鹿:如附件一之四。
  (五)马:如附件一之五。
  (六)野生动物:如附件一之六。
  (七)灵长目野生动物:如附件一之七。
  (八)实验动物:如附件一之八。
  (九)非实验用兔形目动物:如附件一之九。
  (十)有袋目动物:如附件一之十。
  (十一)刺猬:如附件一之十一。
  (十二)狐獴:如附件一之十二。
  (十三)禽鸟、自美国输入禽鸟:如附件一之十三、附件一之十六。
  (十四)雏禽鸟与种蛋、自美国输入雏禽鸟与种蛋、输入供试验研究与          疫苗制造用鸡受精蛋:如附件一之十四、附件一之十七、附件一之二十一。
  (十五)蜜蜂:如附件一之十五。
  (十六)大猫熊:如附件一之十八。
  (十七)陆龟:如附件一之二十。
  (十八)自澳大利亚输入骆驼科动物:如附件一之二十二。
附件一之一-牛之输入检疫条件
附件一之二-猪之输入检疫条件
附件一之三-羊之输入检疫条件
附件一之四-鹿之输入检疫条件
附件一之五-马之输入检疫条件
附件一之六-野生动物之输入检疫条件
附件一之七-灵长目野生动物输入检疫条件
附件一之八-实验动物之输入检疫条件
附件一之九-非实验用兔类之输入检疫条件
附件一之十-有袋目动物之输入检疫条件
附件一之十一-刺猬之输入检疫条件
附件一之十二-狐之输入检疫条件
附件一之十三-禽鸟类之输入检疫条件
附件一之十四-雏禽鸟与种蛋之输入检疫条件
附件一之十五-蜜蜂之输入检疫条件
附件一之十六-自美国输入禽鸟之检疫条件
附件一之十七-自美国输入雏禽鸟与种蛋之检疫条件
附件一之十八-大猫熊之输入检疫条件
附件一之十九-自澳大利亚输入牛之检疫条件
附件一之二十-陆龟之输入检疫条件
附件一之二十一-输入供试验研究与疫苗制造用鸡受精蛋之检疫条件
附件一之二十二-自澳大利亚输入骆驼科动物之检疫条件
附件二之一-活鱼配子及受精卵之输入检疫条件
附件二之二-活甲壳类及软件动物之输入检疫条件
附件二之三-自澳大利亚输入供人食用活鳗鱼及活鲍鱼之检疫条件
附件三之一-冷冻牛精液输入检疫条件
附件三之二-牛胚输入检疫条件
附件三之三-冷冻猪精液输入检疫条件
附件三之四-猪胚输入检疫条件
附件三之五-羊精液输入检疫条件
附件三之六-马精液输入检疫条件
附件三之七-牛血清之输入检疫条件
附件三之八-自美国输入牛血清之检疫条件
附件三之九-冷冻犬精液输入检疫条件
附件四之一-猎捕动物之肉及肉类制品输入检疫条件
附件四之二-家禽之屠体、杂碎及其产品输入检疫条件
附件四之三-偶蹄类动物肉类之输入检疫条件
附件四之四-自巴拉圭输入冷藏、冷冻供人食用牛肉检疫条件
附件四之五-未去除内脏冷冻冷藏鱼产品之输入检疫条件
附件四之六-犬猫食品之输入检疫条件
附件四之七-干动物产品之输入检疫条件
附件四之八-含肉加工产品之输入检疫条件
附件四之九-调制动物饲料之输入检疫条件
附件四之十-动物用疫苗之输入检疫条件
附件四之十一-动物皮制成供宠物嚼咬产品之输入检疫条件
 
厦门WTO工作站编
2013.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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