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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地区修订营养添加物亚铁磷酸铵的使用标准和规格标准
2012-09-28

台湾地区修订营养添加物亚铁磷酸铵的使用标准和规格标准
2012年9月21日,台湾地区“行政院”卫生署发布署授食字第 1011302995 号令,修正发布“食品添加物使用范围及限量暨规格标准”第2条条文附表一的“第(八)类  营养添加剂”、第3条条文附表二的“第(八)类  营养添加剂”
第 2 条    各类食品添加物之品名、使用范围及限量,应符合附表一之规定,非表列之食品品项,不得使用各该食品添加物。
第(八)类 营养添加剂

编号
品名
使用范围及限量
使用限制

319
亚铁磷酸铵
Ferrous ammonium phosphate
1.  一般食品,在每日食用量或每 300 g 食品(未标示每日食用量者)中,其铁之总含量不得高于22.5 mg。
2.  本品可于特殊营养食品中视实际需要适量使用。
1.  限于补充食品中不足之营养素时使用。
2.  尚未准予用于婴儿(辅助)食品。

第 3 条    食品添加物之规格,应符合如附表二之规定。
 
 
 
厦门WTO工作站编
2012.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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