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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地区修订香蕉输日同意文件核发注意事项,2013年1月1日生效
2012-12-07

台湾地区修订香蕉输日同意文件核发注意事项,2013年1月1日生效
2012年12月6日,台湾地区“行政院”农业委员会发布农粮字第1011050888号令,修正发布“香蕉鲜果出口日本同意文件核发注意事项”全文12点,并自2013年1月1日生效。条文如下:
一、“行政院”农业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为执行贸易法第十一条规定,限制出口商办理香蕉鲜果出口日本,并稳定台湾香蕉产销及计划生产安全果品,特订定本注意事项。
二、本注意事项用词,定义如下:
  (一)契作农民:指与出口商契作生产,并于本会优质供果园登录签审系统完成登录的香蕉外销专区或通过产销履历验证的农民。
  (二)供果园:指于本会优质供果园登录签审系统完成登录的香蕉外销专区或通过产销履历验证的果园。
  (三)出口商:指从事果品出口业务,并于本会优质供果园登录签审系统完成登录的业者。
三、出口商应检附下列文件,向本会办理登录:
  (一)公司登记或商业登记证明文件复印件(须加盖公司印章及负责人印章)。
  (二)外销日本业者登录表。
  (三)契作农民供果园名册。
四、本注意事项申请出口的香蕉,其货品分类号列:鲜香蕉,包括芭蕉: CCC Code:08030000107。
五、出口商应于每年十一月三十日前与契作农民签订次年度的外销香蕉契作契约书,其内容应包括由双方自行约定每月供货数量及每月平均保证收购价格。
六、出口商应于每年十一月三十日前检送次年外销日本业者登录表及契作农民名册等资料向产地直辖市、县(市)政府申报。产地直辖市、县(市)政府应审查契作农民、供果园、出口商等相关资料并加注审查意见后,于同年十二月十五日前函报本会作为管理出口依据。
七、契作农民应遵循下列事项:
  (一)申请登录的供果园应依输日香蕉安全管理体系管理。
  (二)供果园登录后,以专区编列条形码方式追溯管理。
  (三)严禁条形码不当使用。
  (四)一供果园以供应一出口商为原则。
  (五)严禁混合未完成登录供果园的香蕉。
  (六)契作农民的供果园不当供果或条形码不当使用经查获者,应负相关损失及法律责任。
八、出口商应遵循下列事项:
  (一)出口商应向供果园集货,不得自非登录的果园集货外销。
  (二)出口商应与契作农民签订外销香蕉契作契约书,并督导契作农民,依输日香蕉安全管理体系及日本农药残留检验新制实施肥培管理及病虫害防治,落实农药使用管理及监测。
  (三)出口商于申请核发香蕉鲜果出口日本同意文件后,不得变更出口商名称。
附件一-货品出口同意申请书(第1联)
附件二-货品出口同意申请书(第2联)
附件三-货品出口同意申请书(第3联)
 九、申请出口香蕉鲜果,除以样品且重量在十三公斤以下输出,免附出口同意文件者外,其余应向本会提出申请。本会接获申请后,利用数据库审查契作农民、数量及收购香蕉价格等数据,必要时可现场勘查集货情形。符合者,由本会核发香蕉鲜果出口日本同意文件。
十、本会核发香蕉鲜果出口日本同意文件及办理登录应注意下列事项:
  (一)出口商外销货品在日本被检出农药残留,并经日方公告违规者。自日方公告违规日起六个月内,该出口商的外销货品,须逐柜检附本会农业药物毒物试验所或其区处检验中心的农药残留检验合格证明,本会始得核发出口同意文件。
  (二)出口商的出口量超过其契作农民登录的数量,或出口非签约契作农户提供的香蕉,不予核发出口同意文件。
  (三)出口商收购香蕉价格低于契作同意书保证价格,不予核发出口同意文件。
  (四)出口商在“国外”贩卖香蕉价格低于台湾香蕉外销业者联谊会订定的外销参考价格者,自查证属实之日起六个月内,不予核发出口同意文件。
  (五)契作农民因可归责于其契作出口商的因素,致无法顺利外销时,可另寻出口商依本注意事项规定重新办理登录。
  (六)出口商因其契作农民及其供果园违规被注销登录或遭天灾不可抗力因素致无法供货时,可另寻合作的契作农民,并依本注意事项规定重新办理登录。
十一、本会核发的香蕉鲜果出口日本同意文件自核发翌日起一个月内有效,不得申请展延或补发。
十二、本注意事项关于本会应办理事项,由本会农粮署及其分署执行。
 
厦门WTO工作站编
2012.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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