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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地区修订无动力滑翔机等12项货品的输入规定,2013年3月20日生效
2013-03-27

台湾地区修订无动力滑翔机等12项货品的输入规定,2013年3月20日生效
2013年3月20日,台湾地区“经济部”国际贸易局发布贸服字第1027005219号公告,自即日起修正“无动力滑翔机”等12项货品的输入规定代号“601”的内容。变更明细表如下:

货品号列
货名
原列
输入规定
改列
输入规定

8801.00.10.20-9
无动力滑翔机
601
601*

8801.00.21.00-0
航空学及气象学用气球
601
601*

8801.00.22.00-9
自由气球及系留气球
601
601*

8801.00.30.00-9
飞艇
601
601*

8802.11.00.00-1
直升机,空重量不超过2000公斤者
601
601*

8802.12.00.00-0
直升机,空重量超过2000公斤者
601
601*

8802.20.00.00-0
飞机及其它航空器,空重量不超过2000公斤者
601
601*

8802.30.00.00-8
飞机及其它航空器,空重量超过2000公斤,但不超过15000公斤者
601
601*

8802.40.00.00-6
飞机及其它航空器,空重量超过15000公斤者
601
601*

8802.60.00.00-1
宇宙飞船(包括人造卫星)及次轨道飞行物与宇宙飞船发射载具
601
601*

8805.21.00.10-4
空中战斗模拟机
601
601*

8805.29.00.10-6
其它地面用飞行训练器
601
601*

号列项数:12
 
 
 

 

输入规定代号说明
  
 

(空白)
准许(免除签发许可证)。

601
进口航空器(含地面用飞行训练器)应备妥下列文件,凭以办理进口:(一)进口军用“国家”航空器者,应检附“国防部”同意文件。(二)进口军用以外“国家”航空器(缉私、侦察、空照、测量、海防、消防及警察勤务等)者,限由“中央部会”二级以上机关申请,并检附核准购买或同意输入证明文件。(三)进口民用航空器者,应依附表经审核主管机关函转“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核发同意文件。(附表内容:一、进口人为:民用航空运输业、普通航空业、航空站地勤业、航空器维修业(民航局核给航空器专业维修工厂检定证)、航空人员训练机构、个人、法人,审核主管机关为:“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二、进口人为:其它航空维修业、航天研发制造业,审核主管机关为:“经济部”。三、进口人为:公、私立学校,审核主管机关为:“教育部”。)

601*
进口航空器(含地面用飞行训练器)应备妥下列文件,凭以办理进口:(一)进口军用“国家”航空器者,应检附“国防部”同意文件。(二)进口“中央气象局”办理高空观测作业用之气象气球,应检附该局核准购买及同意输入之证明文件。(三)进口上述(一)及(二)以外“国家”航空器(缉私、侦察、空照、测量、海防、消防及警察勤务等)者,限由“中央部会”二级以上机关申请,并检附核准购买或同意输入证明文件。(四)进口民用航空器者,应依附表经审核主管机关函转“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核发同意文件。(附表内容:一、进口人为:民用航空运输业、普通航空业、航空站地勤业、航空器维修业(民航局核给航空器专业维修工厂检定证)、航空人员训练机构、个人、法人,审核主管机关为:“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二、进口人为:其它航空维修业、航天研发制造业,审核主管机关为:“经济部”。三、进口人为:公、私立学校,审核主管机关为:“教育部”。)

厦门WTO工作站编
2013.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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