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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地区修订未变性酒精管理办法部分条文
2012-11-29

台湾地区修订未变性酒精管理办法部分条文
台湾地区“财政部”于2012年11月22日发布台财库字第10103732710号令,修正发布“未变性酒精管理办法”第19条及第11条附表。修订要点如下:
(一)为降低变性酒精非法流用产制劣酒风险,及避免查缉判定困扰,删除具以下特性的现行酒精变性剂:
1.制酒过程会自然产生;
2.食品添加物;
3.致癌或对环保有妨碍物质、易还原;及
4.实务已无需要等。
为兼顾产业发展及管理需要,现行编号四十七修正为编号十之“其它经‘中央’各目的事业主管机关认可之变性剂”。又配合CNS标准及“中华药典”的规定,修正部分酒精变性剂的中英文名称,以资明确。(修正条文第十一条附表)
(二)定明本次修正的第十一条附表,除另有施行日期外,自发布后六个月施行,以给予业者缓冲期。(修正条文第十九条)
厦门WTO工作站编
2012.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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