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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执行依据 (一)植物防疫检疫法第十七条第一项:输入、过境、转口、转运植物或植物产品,应于到达港、站前,由输入人或其代理人向植物检疫机关申请检疫;未经检疫前,输入人或其代理人不得拆开包装或擅自移动。 (二)植物防疫检疫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四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处新台币三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锾:四、输入人或其代理人违反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未申请检疫,或未经检疫前而拆开包装或擅自移动。 二、违反植物防疫检疫法第十七条第一项未申请检疫案件裁罚基准 (罚锾单位:新台币) ┌──────────────┬──────┬──────┐ │ 检疫物总重量│ │ │ │ │重量未达七十│重量七十公斤│ │次别 检疫物类别 │公斤者 │以上 │ ├─────┬────────┼──────┼──────┤ │ │无须检附植物检疫│ 三万元 │三万元至不超│ │ │证者 │ │过四万元 │ │ ├────────┼──────┼──────┤ │第一次 │须检附植物检疫证│三万元至不超│三万元至不超│ │ │者 │过四万元 │过五万元 │ │ ├────────┼──────┼──────┤ │ │禁止输入者(注) │三万元至不超│四万元至不超│ │ │ │过五万元 │过六万元 │ ├─────┼────────┼──────┼──────┤ │ │无须检附植物检疫│ 六万元 │六万元至不超│ │ │证者 │ │过七万元 │ │ ├────────┼──────┼──────┤ │第二次 │须检附植物检疫证│六万元至不超│六万元至不超│ │ │者 │过八万元 │过九万元 │ │ ├────────┼──────┼──────┤ │ │禁止输入者(注) │七万元至不超│八万元至不超│ │ │ │过十万元 │过十二万元 │ ├─────┼────────┼──────┼──────┤ │ │无须检附植物检疫│ 九万元 │九万元至不超│ │ │证者 │ │过十万元 │ │ ├────────┼──────┼──────┤ │第三次 │须检附植物检疫证│九万元至不超│九万元至不超│ │ │者 │过十一万元 │过十二万元 │ │ ├────────┼──────┼──────┤ │ │禁止输入者(注) │十一万元至不│十二万元至不│ │ │ │超过十五万元│超过十五万元│ └─────┴────────┴──────┴──────┘ 注:输入禁止类检疫物如经不起诉或缓起诉处分或为无罪、免诉、不 受理、不付审理、免刑、缓刑的裁判确定者,方依本类别裁罚。 三、违反植物防疫检疫法第十七条第一项未经检疫前而拆开包装或擅自移动案件裁罚基准。 (罚锾单位:新台币) ┌─────────┬──────────────────┐ │ 次别 │ 拆开包装或坛自移动 │ ├─────────┼──────────────────┤ │ 第一次 │ 三万元至不超过六万元 │ ├─────────┼──────────────────┤ │ 第二次 │ 六万元至不超过九万元 │ ├─────────┼──────────────────┤ │ 第三次 │ 九万元至不超过十二万元 │ ├─────────┼──────────────────┤ │ 第四次 │ 十二万元至不超过十五万元 │ ├─────────┼──────────────────┤ │ 第五次以上 │ 十五万元 │ └─────────┴──────────────────┘ 四、前二点所指第二次以上违规裁罚案件论计,系以行为人前次裁罚处分合法送达之次日起算,三年内再违反同一条项规定而言。 厦门WTO工作站编 2013.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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