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简讯
2013年7月11日,台湾地区“经济部”标准检验局发布经标一字第10210015400号令,修正发布“申请正字标记作业规范”第3点、第4点、第6点,并自即日生效。如下: 一、正字标记验证制度 (一)“经济部”标准检验局(以下简称本局)为推行CNS标准需要,依标准法第十条规定,报经CNS标准审查委员会审议后,即公告选定CNS标准项目,实施正字标记验证制度(以下简称本验证制度)。 (二)本验证制度系自愿实行性质,厂商依需要自愿向本局申请使用正字标记;依正字标记管理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第三条规定,可准予使用正字标记的要件如下: 1.工厂质量管理(以下简称品管)经评鉴取得本局指定品管制度的认可登录;该品管制度,由本局指定公告。 2.产品经检验符合CNS标准。 (三)依本规则第六条规定,本局可委托法人或团体(以下简称第三者验证机构),办理正字标记产品验证业务的符合性评鉴、证书核(换)发、市场监督及相关管理事项。 (四)本局为办理品管评鉴或产品抽样及检验等相关业务,依本规则第七条规定,可认可质量管理验证机构(以下简称认可品管验证机构)或认可试验室。 二、正字标记品目增列、修正与废止 (一)本局(第一组)为推行正字标记产品验证制度需要,对于适用标准法第十条有关CNS标准项目的产品,报经CNS标准审查委员会审议后,依标准法第十条及本规则第二条规定,可公告为正字标记品目;对于无继续推行必要的正字标记品目,亦可公告予以废止。 (二)正字标记品目经公告后,将置于本局网站提供查询;对于未公告为正字标记品目的产品,即依据其特性及所适用的CNS规定、本局、辖区分局、第三者验证机构或认可试验室的检验设备及能力现况、推行CNS的宗旨等因素,适时公告增列为正字标记品目; 厂商如认为需要,可向本局申请增列。 (三)正字标记品目经公告增列、修正或废止后,本局(第一组)即通知申请增列、修正或废止的原申请人、已取得适用该品目的正字标记使用厂商、本局(第五组、第六组)、辖区分局、第三者验证机构、认可品管验证机构或认可试验室。 (四)本局(第一组)或第三者验证机构对于经核准使用正字标记的厂商,其正字标记品目经公告废止者,依本规则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第三款规定,废止其正字标记,追缴证书,并副知相关的本局(第五组、第六组)、辖区分局、认可品管验证机构及认可试验室。 三、正字标记图式及标示法 (一)正字标记图式 1.依本规则第四条第一项规定,正字标记的图式,系由CNS标准及中文符号「㊣」组成,标示如下:(详附件) 2.图样尺度及制作:本局依本规则第四条第二项规定公告「正字标记图式的图样尺度及制图法」,提供厂商据以制作使用。 3.图式的称呼: 中文:正字标记 英文:CNSMark (二)标示法 1.厂商使用正字标记时,依本规则第五条第一项规定,应将第一款规定的图式,连同证书字号,标示于正字标记产品的显著部位,二者形成一体的视觉效果。但产品上无法标示时,仍应在其包装或容器上标示;其为散装者,应于送货单上标示。 2.本局(第一组)或第三者验证机构对于未依前目规定标示的厂商,依本规则第五条第二项规定,通知其应于送达的次日起一个月内完成改正;但厂商如无法于规定的一个月改正期限内完成时,可备具理由,向本局(第一组)或第三者验证机构申请延展改正期限一个月,并以一次为限。本局(第一组)或第三者验证机构受理厂商延展改正期限的申请后,即就其所提理由审理,经作成准驳延展的处分时,函复提出延展申请的厂商,同时副知相关的本局(第六组)、辖区分局、认可品管验证机构及认可试验室。本局(第一组)或第三者验证机构对于厂商未依前目规定标示,且经通知限期改正仍未改正时,依本规则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废止其正字标记,追缴证书,并副知相关的本局(第五组、第六组)、辖区分局、认可品管验证机构及认可试验室。 四、正字标记申请作业程序 (一)选定适当分类的正字标记品目及申请的工厂别厂商申请使用正字标记时,先就所生产制造的产品,依本规则第八条规定,符合下列规定者,可依生产制造工厂别提出申请。 1.选定产品所适用的正字标记品目。 2.每一产品限申请一件正字标记;但该产品品目具有分类者,应就分类申请,每一分类限申请一件。 3.同一工厂生产制造的不同产品,应分别提出申请;同一公司不同工厂生产制造的同一产品,应依工厂别分别提出申请。 (二)品管评鉴 1.厂商申请使用正字标记前,应先向本局(第五组)或认可品管验证机构申请品管验证。依本规则第九条第二项规定,本局(第五组、第六组)、辖区分局或认可品管验证机构应派员前往申请厂商的工厂,实施品管评鉴,并将评鉴结果作成报告书,送达申请厂商。 2.申请厂商接获本局(第五组)或辖区分局通知缴纳品管评鉴相关费用,即应依该通知缴纳。 (三)产品检验 1.厂商申请使用正字标记前,应先向本局(第六组)、辖区分局或认可试验室申请产品检验。依本规则第十条第二项规定,本局(第六组)、辖区分局或认可试验室受理申请后,即派员前往申请厂商的工厂,于确认产品制程包含最终组装或分装及检测管理后,实施产品抽样。但限于他国法令规定,本局(第六组)或辖区分局无法前往工厂实施产品抽样时,可发函通知厂商实施市场抽样,并副知本局(第一组);认可试验室实行市场抽样,须经本局(第一组)核准后,始得办理。 2.前目市场抽样,申请厂商应提供产品产销纪录,并会同本局(第六组)、辖区分局或认可试验室至境内仓库、卖场或经销场所实施产品抽样,抽得样品费用由厂商负担。 3.本局(第六组)、辖区分局或认可试验室于抽得样品后,依本规则第十条第二项规定,即对该等样品依CNS及「正字标记产品检验项目明细表」所列的检验项目实施检验;对于该明细表实行监督试验者,即派员前往该厂商的工厂或其指定的试验室,评估是否具备执行CNS规定检验项目的设备与能力,经评估符合规定者,即以监督厂方人员的方式执行试验。 4.本局(第六组)、辖区分局或认可试验室于实施产品检验或监督试验后,应先通知厂商缴纳产品检验相关费用,并于厂商缴纳费用后,依本规则第十条第二项规定,将检验结果作成报告书送达厂商。 5.申请厂商如取得本局公告指定的其它验证标志者,可检附该验证标志证书有效期间内最近一次的检验报告,向本局(第六组)、辖区分局或认可试验室提出产品检验的申请。经受理申请后,本局(第六组)、辖区分局或认可试验室依「正字标记产品检验项目明细表」所列检验项目核对,符合CNS标准规定者,可免除该检验的项目,未经免除检验的项目,依前五目规定办理,并应作成报告书送达厂商。 (四)对于检验项目未规定实行监督试验,厂商如符合本规则第十三条规定情形的一者,可备具理由向本局(第一组)提出监督试验的申请: 1.体积庞大、笨重的产品,致运送不易。 2.精密、易碎产品,易致损坏。 3.危险物品,易生危险。 4.工厂的测试实验室符合CNS标准CNS 17025规定,并经台湾地区或当地国签署国际实验室认证联盟相互承认协议的实验室认证机构认可,且其认可项目及范围符合产品适用的CNS标准规定。 5.其它特殊情况经本局核准。 (五)本局(第一组)受理监督试验的申请后,即通知本局(第六组)、辖区分局或认可试验室会同派员前往申请厂商的工厂或其指定的试验室,就前款第一目至第四目的要件进行实地调查,评估是否具备执行CNS规定检验项目的设备与能力,并将结果作成「执行监督试验能力评估报告书」,据以决定是否准予实行监督试验后,将准驳决定函复申请厂商,并副知相关的本局(第六组)、辖区分局及认可试验室。 (六)备具申请文件提出申请 1.厂商申请正字标记时,依本规则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应填具申请书,连同申请规费,并检附下列文件,交邮寄或亲自送件方式,向本局(第一组)或第三者验证机构提出申请。 (1)公司登记证明文件或商业登记证明文件复印件一份,以及工厂登记证复印件或其它相当的证明文件复印件一份;如为境外的申请厂商,其相关证明文件。 (2)厂商基本数据(含组织系统表、简要工厂场地布置图、主要产品制程的简要作业流程图、厂商地点简要相关位置或路线图、品质手册等)。 (3)本局(第五组、第六组)、辖区分局、认可品管验证机构或认可试验室核发的指定品管制度认可登录证明文件复印件(认可登录范围应包含所申请的产品项目),及申请前六个月内的产品检验合格报告书复印件。 2.申请厂商如取得本局公告指定的其它验证标志者,除应检附前目文件外,应另检附该验证标志证书复印件。 3.境外的申请厂商于申请正字标记时,可委任在台湾地区境内有住所或营业所的代理人办理。 4.第一目规定的各类文件为外文者,依本规则第十一条第四项规定,应同时检附中文译本。 5.厂商依前四目规定申请时,不符规定者,应于本局(第一组)或第三者验证机构通知送达的次日起一个月内补正;届期未补正或补正后仍不符合规定者,不受理其申请。 (七)审查 本局(第一组)或第三者验证机构应对前款规定的报告书及相关文件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规定者,应通知申请厂商准予使用正字标记;不符合规定者,应附具理由驳回其申请。本项行政作业的期限,以十四个工作天为原则。 (八)证书费缴纳 本局(第一组)或第三者验证机构于通知准予使用正字标记时,一并通知厂商缴纳正字标记证书费,同时一并通知如欲申请加发证书英文译本须缴纳证书英文译本费。 (九)核发证书 1.本局(第一组)或第三者验证机构于厂商缴纳正字标记证书费后,依本规则第十二条规定,核发正字标记证书,并将证书影本送相关的本局(第一组、第六组)、辖区分局、认可品管验证机构及认可试验室;对于一并缴纳证书英文译本费者,依本规则第十二条规定,即加发给证书英文译本。 2.本局(第一组)或第三者验证机构对于以诈伪方法取得使用正字标记者,依本规则第二十六条规定,即撤销其正字标记,并追缴证书;对于厂商自行申请注销正字标记者,依本规则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第一款规定,即废止其正字标记,并追缴证书; 撤销或废止均副知相关的本局(第一组、第五组、第六组)、辖区分局、认可品管验证机构及认可试验室。 (十)公告 本局(第一组)对于正字标记产品,依本规则第四十六条规定,公告厂商、其工厂名称、正字标记品目及其它相关事项等,并刊载于标准公报。 五、不定期工厂查核及品管相关作业 (一)实施不定期工厂查核作业 1.本局(第六组)、辖区分局或第三者验证机构依本规则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每年可不定期派员前往正字标记工厂,依正字标记查检表实施工厂查核;厂商的产品检验如由认可试验室执行者,仍由本局(第六组)、辖区分局或第三者验证机构实施工厂查核。 2.本局(第六组)、辖区分局实施工厂查核,发现有异常情形时,应通知本局(第一组);有不符合规定者,由本局(第一组)通知厂商限期一个月内完成改正,厂商完成改正或期限届满时,本局(第六组)、辖区分局可再实施查核。第三者验证机构实施工厂查核,必要时,本局(第一组)可通知本局(第六组)或辖区分局会同办理查核,查核结果应副知本局(第一组)。 3.本局(第六组)、辖区分局或第三者验证机构对厂商实施工厂查核时,派员于其工厂、事务所或其它相关场所,实施现场检查或要求提供相关数据,依本规则第十八条规定,厂商不得规避、妨碍或拒绝;违反时,本局(第六组)、辖区分局或第三者验证机构应通知限期改正,并副知本局(第一组);仍未改正者,本局(第一组)或第三者验证机构即依本规则第二十七条第五款规定,废止其正字标记,追缴证书,并副知相关的本局(第一组、第五组、第六组)及辖区分局、第三者验证机构。 (二)实施年度不定期工厂品管追查 1.本局(第六组)、辖区分局、认可品管验证机构依本局指定的品管制度实施年度不定期工厂品管追查时,如发现厂商基本资料变更,应通知本局(第一组)或第三者验证机构;认可品管验证机构于追查作业完成后三个月内,应填具品管追查报告书及追查查检表,依其所在辖区别送本局(第六组)、辖区分局或第三者验证机构归档备查;必要时,本局(第一组、第六组)、辖区分局或第三者验证机构可派员会同办理追查作业。 2.厂商于其工厂品管改正期间所生产制造的产品,依本规则第十五条规定,不得使用正字标记;如违反规定,依本规则第二十七条第四款规定,本局(第一组)或第三者验证机构即废止其正字标记,追缴证书,并副知相关的本局(第一组、第五组、第六组)、辖区分局、第三者验证机构及认可品管验证机构。 3.本局(第五组)或认可品管验证机构对于厂商品管认可登录经废止者,依本规则第二十七条第八款规定,本局(第一组)或第三者验证机构即废止其正字标记,追缴证书,并副知相关的本局(第一组、第五组、第六组)、辖区分局及认可品管验证机构。 六、不定期正字标记产品检验作业 (一)拟订年度不定期正字标记产品检验计划 1.本局(第六组)、辖区分局或第三者验证机构为实施本规则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定期市场或工厂抽取正字标记产品检验,拟订「年度不定期正字标记产品检验计划」,并通知本局第一组及相关认可试验室。 2.前目年度检验以每年一次为原则,惟正字标记产品最近连续五年无不合格检验纪录者,可为二年执行一次。 3.由认可试验室实施产品检验的厂商,本局(第六组)、辖区分局或第三者验证机构应依「年度不定期正字标记产品检验计划」通知该厂商办理产品检验;厂商接到通知后即应向认可试验室申请产品检验。 (二)抽样作业 1.本局(第六组)、辖区分局或第三者验证机构,可不定期派员前往厂商的生产制造工厂实施产品抽样。但限于他国法令规定,本局(第六组)或辖区分局无法前往工厂实施产品抽样时,可发函通知厂商实施市场抽样,并副知本局(第一组)。 2.前目市场抽样,厂商应提供产品产销纪录,并由厂商会同本局(第六组)或辖区分局至境内仓库、卖场或经销场所实施产品抽样;该抽得样品费用由厂商负担。 3.认可试验室依前二目规定实施市场抽样,须经本局(第一组)核准后,始得办理。 4.办理产品抽样时,于确认产品制程包含最终组装或分装及检测管理后,应先核对正字标记证书所载事项,如发现厂商基本资料变更,应通知本局(第一组)或第三者验证机构;并验明正字标记产品的标示有无符合第三点第二款第一目规定,如产品上无法标示时,仍应验明其包装或容器上有无标示;产品为散装者,须验明在送货单上有无标示。 5.正字标记产品的标示,经验明符合规定者,即进行抽样,记录于「产品检验抽样单」,并经厂商签名确认。对于标示不符合规定者,需记录于「产品检验抽样单」上,并副知本局(第一组)或第三者验证机构。 6.本局(第一组)或第三者验证机构接到「产品检验抽样单」后,经确认该抽样单纪录有正字标记产品标示不符合第三点第二款第一目规定时,即视情节依第三点第二款第二目规定分别办理限期改正或废止正字标记。 (三)实施年度不定期正字标记产品检验 1.本局(第六组)、辖区分局、第三者验证机构或认可试验室依第一款计划实施后,即依第二款规定抽得正字标记样品,并依第四点第三款第三目及第四目规定对该样品实施产品检验,或经评估具备执行CNS规定检验项目的设备及能力后,实施监督试验;其结果应作成报告书,送达厂商,不符合第一点第二款第二目规定者,送达函(含报告书)应副知第一组。 2.认可试验室依前项规定实施产品检验或监督试验后,应将报告书依其所在辖区别副知本局(第六组)或辖区分局。 (四)复核 1.厂商对其正字标记产品经检验不符合第一点第二款第二目规定的检验结果有异议时,依本规则第十六条第二项规定,于产品检验报告书送达的次日起一个月内,检具相关事证,向本局(第一组)或第三者验证机构申请复核。 2.本局(第一组)或第三者验证机构受理厂商复核的申请后,可考虑涉及标准相关事项,或参考本局(第六组)、辖区分局或认可试验室意见,依据申请复核事由答复;如为必要,依本规则第十六条第三项规定,通知本局(第六组)、辖区分局或认可试验室针对申请复核事由备样或重新抽样,实施检验,并副知申请复核的厂商。 3.本局(第六组)、辖区分局或认可试验室收到本局(第一组)或第三者验证机构有关前目的复核通知时,即就备样或重新抽样实施检验,无须收取检验费用;经作成报告书后,送达厂商,并副知本局(第一组)或第三者验证机构。 (五)限期改正 1.本局(第一组)或第三者验证机构接到重新检验完成的产品检验报告书后,对于符合第一点第二款第二目规定者,即通知该申请复核的厂商;如不符合规定或未提出复核申请的厂商,依本规则第十六条第四项规定,通知该厂商限期一个月内改正,并副知相关的本局(第六组)、辖区分局及认可试验室。 2.厂商于前目规定的改正期间所生产制造的产品,依本规则第十六条第五项规定,不得使用正字标记;违反时,依本规则第二十七条第四款规定,本局(第一组)或第三者验证机构即废止其正字标记,追缴证书,并副知相关的本局(第一组、第五组、第六组)、辖区分局、认可品管验证机构及认可试验室。 (六)产品改正完成再实施产品检验 1.本局(第六组)、辖区分局或第三者验证机构于第五款第一目规定的改正期限届满后一个月内,依本规则第十六条第四项后段规定再实施产品检验。 2.本局(第一组)或第三者验证机构接到再实施产品检验报告书后,符合第一点第二款第二目规定者,每年的不定期产品检验改为一年二次,经连续检验合格后,恢复为一年一次;不符合第一点第二款第二目规定者,依本规则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废止其正字标记,追缴证书,并副知相关的本局(第一组、第五组、第六组)、辖区分局、认可品管验证机构及认可试验室。经再实施产品检验结果仍不符合第一点第二款第二目规定者,依本规则第十六条第四项规定,不得再行申请复核。 (七)通知缴费 本局(第六组)、辖区分局于实施不定期正字标记产品检验后,应先通知厂商缴纳产品检验相关费用,并于厂商缴纳费用后再行核发产品检验报告,本局(第一组)或第三者验证机构对于拒不缴纳者,即依本规则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废止其正字标记,追缴证书,并副知相关的本局(第一组、第五组、第六组)、辖区分局、认可品管验证机构及认可试验室。 (八)取得本局公告指定其它验证标志的作业 厂商以取得本局公告指定其它验证标志的登录数据而核准使用正字标记者,如该标志登录仍继续有效,并取得本局(第六组)、辖区分局或认可试验室实施当年度抽样及检验所核发的符合CNS标准规定检验项目的报告,即免除第三款的产品检验项目;未免除的检验项目,由本局(第六组)、辖区分局、第三者验证机构或认可试验室依第三款至第七款规定实施产品检验。 (九)厂商于实施产品检验时的义务及违反的处分 本局(第六组)、辖区分局、第三者验证机构或认可试验室对正字标记厂商实施产品检验时,可派员于该工厂、事务所、或其它相关场所,实施现场检查、监督试验或要求提交相关资料,依本规则第十八条规定,厂商不得规避、妨碍或拒绝。违反时,本局(第六组)、辖区分局或第三者验证机构即通知限期改正,并副知本局(第一组);仍未改正者,本局(第一组)或第三者验证机构即依本规则第二十七条第五款规定,废止其正字标记,追缴证书,并副知相关的本局(第一组、第五组、第六组)、辖区分局、认可品管验证机构及认可试验室。 七、停止生产制造正字标记产品的报备及处理 (一)生产制造正字标记产品的工厂,停止生产制造正字标记产品时,依本规则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应在停止的次日起三个月内,将其停止生产制造的原因及期限,向本局(第六组)、辖区分局或第三者验证机构报备。依本规则第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停止生产制造期限不得逾一年;但工厂如有正当理由,可备具具体事证向本局(第六组)、辖区分局或第三者验证机构申请延展期限,最长可延展六个月。 (二)本局(第六组)、辖区分局或第三者验证机构接到工厂停止生产制造正字标记产品的报备后,即函复予以登记备查,并副知本局(第一组)及相关的认可品管验证机构、认可试验室;如接到延展停止生产制造期限的申请,则就申请工厂所提理由及具体事证审理,依本规则第十九条第二项规定,经核准者准予延展六个月,经作成准驳延展处分时,应副知本局(第一组)及相关的认可品管验证机构、认可试验室。 (三)工厂于停止生产制造正字标记产品期间,依本规则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不得使用正字标记;但经依第一款规定报备后,其于停止生产制造前所生产制造的正字标记产品,可于停止生产制造的次日起一年内,继续使用正字标记;违反规定时,本局(第一组)或第三者验证机构依本规则第二十七条第四款规定,废止其正字标记,追缴证书,并副知相关的本局(第一组、第五组、第六组)、辖区分局、认可品管验证机构及认可试验室。 (四)工厂于停止期限届满前,向本局(第六组)、辖区分局或第三者验证机构报备恢复生产制造后,依本规则第十九条第四项规定,即可继续使用正字标记。对未于停止期限届满前恢复生产制造者,或未向本局(第六组)、辖区分局或第三者验证机构报备恢复生产制造径行使用正字标记者,本局(第六组)、辖区分局即通知本局(第一组);本局(第一组)或第三者验证机构依本规则第二十七条第六款或第七款规定,废止其正字标记,追缴证书,并副知相关的本局(第一组、第五组、第六组)、辖区分局、认可品管验证机构及认可试验室。 (五)本局(第六组)、辖区分局或第三者验证机构接到厂商恢复生产制造的报备后,即函复予以登记备查,同时函告已将其列入年度追查计划,将优先派员赴该工厂实施不定期品管追查及不定期产品检验,并副知本局(第一组)、相关的认可品管验证机构及认可试验室。 八、停止生产制造正字标记产品的认定及处理 (一)本局(第六组)、辖区分局、第三者验证机构、认可品管验证机构或认可试验室于实施品管追查或产品抽样时,发现生产制造正字标记产品的工厂,最近一年内未有正字标记产品产制纪录及品管纪录时,将发现事实及该正字标记产品产制纪录或品管纪录的最后记载日,记录于「停止生产制造正字标记产品查证单」,并经厂商签名确认。 (二)本局(第六组)、辖区分局、第三者验证机构、认可品管验证机构或认可试验室依「停止生产制造正字标记产品查证单」登载事实及本规则第二十条规定情形的一,认定该工厂已停止生产制造正字标记产品,并以该正字标记产品产制纪录或品管纪录的最后记载日中日期较后者,视为停止生产制造日,并通知本局(第一组);如该工厂未依本规则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报备,本局(第一组)或第三者验证机构即依本规则第二十七条第六款规定,废止其正字标记,追缴证书,并副知相关的本局(第一组、第五组、第六组)、辖区分局、认可品管验证机构及认可试验室。 (三)本局(第六组)、辖区分局、第三者验证机构或认可试验室于正字标记产品的生产制造工厂未能抽到正字标记样品时,即依下列步骤查明有无本规则第二十条有关视为停止生产制造正字标记产品的情形,并予以处理。 1.查明工厂有无前二款的情形,如有该等情形,应即比照办理。 2.如无前二款的情形,应即自本次抽样日起三个月内,连续两次向工厂指定的市场抽样,以及一次向工厂抽取正字标记样品;如均无法获得实施检验所需的数量或其制造日期系在前次抽样日期的前者,将发现事实及该正字标记产品产制纪录或品管纪录的最后记载日,记录于「停止生产制造正字标记产品查证单」,并经厂商签名确认后,依前款规定办理。 (四)依前款第二目规定,经向工厂指定的市场抽得符合实施检验要求的正字标记样品,即供作实施不定期产品检验所需的样品使用。 (五)本局(第六组)、辖区分局、第三者验证机构、认可品管验证机构或认可试验室,办理第一款或第三款事宜时,如有厂商不愿签名确认或不愿指定可供抽取正字标记样品的市场者,即依第六点第九款规定办理限期改正,或由本局(第一组)或第三者验证机构办理废止正字标记相关事宜。 九、正字标记于CNS经修订或废止的处理 (一)本局(第一组)或第三者验证机构于正字标记产品所适用的CNS经修订或废止后适用其它CNS时,依本规则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即通知其生产制造厂商,限期六个月内,依照修订或新适用的CNS改正,并副知本局(第六组)、辖区分局、认可品管验证机构或认可试验室;对于经废止后无其它CNS可资适用时,依本规则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第二款规定,即废止该产品的正字标记,追缴证书,并副知相关的本局(第一组、第五组、第六组)、辖区分局、认可品管验证机构及认可试验室。 (二)厂商依照修订或新适用的CNS进行改正,如无法于规定的六个月改正期限内完成时,依本规则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可备具改正计划书,向本局(第一组)或第三者验证机构申请延展改正期限,最长可延展六个月。 (三)本局(第一组)或第三者验证机构受理第二款有关延展改正期限的申请后,即就申请厂商所提改正计划书审理,依本规则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经核准者准予延展六个月。经作成准驳延展的处分时,即函复提出延展申请的生产制造厂商,同时副知相关的本局(第六组)、辖区分局、认可品管验证机构及认可试验室。 (四)厂商对于CNS经修订或废止后适用其它CNS标准者,其于修订或废止前所生产制造的正字标记产品,依本规则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规定,可于接到本局(第一组)或第三者验证机构通知改正的次日起一年内,继续使用正字标记;但CNS经废止后而废止正字标记者,依本规则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可于废止的次日起六个月内继续使用。 (五)厂商于改正期限内完成改正,并向本局(第一组)或第三者验证机构报备后,依本规则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规定,即可继续使用正字标记。 (六)本局(第一组)或第三者验证机构接到厂商完成第一款限期改正的报备后,即函复予以登记备查并将其列入年度不定期产品检验计划,优先派员依修订或新适用的CNS,办理产品检验,同时副知本局(第六组)、辖区分局、或认可试验室。本局(第六组)、辖区分局、或认可试验室接到该备查复函副本后,即将其列入年度产品检验计划,优先派员赴该工厂,依据第六点的相关规定,实施不定期产品检验。 十、换发及补发证书 (一)厂商正字标记证书所载厂商基本资料经变更后,来函叙明变更事项,依本规则第二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应备具(1)公司登记证明文件复印件(2)商业登记证明文件复印件(3)工厂登记证或其他相当的证明文件复印件(4)原核发证书正本(5)加盖公司印章的来函,如变更数据为外文时,应随函检附中文译本,并缴纳换发证书费,向本局(第一组)或第三者验证机构申请换发正字标记证书。 (二)对于厂址迁移者,依本规则第二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应于完成工厂登记后,检附品管认可登录证明文件复印件,当年度评鉴或追查合格报告书及六个月内的产品检验合格报告书,向本局(第一组)或第三者验证机构申请换发正字标记证书。 (三)本局(第一组)或第三者验证机构于CNS经修订致产品名称变更时,即通知厂商换发证书,厂商仅需检附原核发证书正本,无须缴纳换发证书费。 (四)本局(第一组)或第三者验证机构对于厂商未依规定申请换发证书者,依本规则第二十二条第二项规定,通知其于文到次日起一个月内改正;如逾期仍未改正时,依本规则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废止其正字标记,追缴证书,并副知相关的本局(第一组、第五组、第六组)、辖区分局、认可品管验证机构及认可试验室。 (五)厂商遗失、毁损或灭失正字标记证书后,可来函(加盖公司大小印章)叙明事实,并缴纳补发证书费,向本局(第一组)或第三者验证机构申请补发证书。 (六)本局(第一组)或第三者验证机构换发、补发厂商新证书时,应将证书复印件送相关的本局(第六组)、辖区分局、认可品管验证机构及认可试验室。 (七)本局(第一组)或第三者验证机构对于经核准使用正字标记的厂商,其公司登记、营利事业登记或工厂登记经主管机关撤销、废止或注销者,或公司解散、歇业者,依本规则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第四款或第五款规定,废止其正字标记,追缴证书,并副知相关的本局(第一组、第五组、第六组)、辖区分局、认可品管验证机构及认可试验室。 十一、废止、撤销正字标记规定 (一)本局(第一组)或第三者验证机构作成废止、撤销正字标记的处分后,即通知受处分厂商,并副知相关的本局(第一组、第五组、第六组)、辖区分局、认可品管验证机构及认可试验室。厂商接获本局废止、撤销处分书后,应缴回正字标记证书。 (二)依本规则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及第二十九条规定,正字标记经废止、撤销后,厂商不得继续使用正字标记。但依本规则第二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废止前所生产制造的正字标记产品,依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可于废止的次日起六个月内继续使用。 (三)本局(第一组)对于正字标记经废止或撤销后擅自使用者,依标准法第十六条规定予以处分;惟擅自使用正字标记的违法情事,认为对消费者生命、身体、健康或财产有所损害或有损害的虞时,另须依标准法第十七条规定予以处分。 (四)本局(第一组)或第三者验证机构对于正字标记经撤销或第二十七条废止处分确定的次日起六个月内,以原经撤销或废止处分的正字标记产品再行申请者,依本规则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规定,不予受理。 (五)对于正字标记经废止或撤销处分确定者,第三者验证机构应副知本局(第一组)。 (六)依本规则第四十六条规定,本局(第一组)应公告厂商及其工厂名称、正字标记品目及其它相关事项等,并刊载于标准公报。 十二、涂销正字标记规定 (一)厂商于其正字标记经撤销或依本规则第二十七条废止处分的次日起二个月内,应依本规则第二十八条第一项规定,将处分前所生产制造的正字标记产品,及其包装、容器、送货单上的正字标记图式及证书字号全部涂销。 (二)本局(第一组)对于未依规定涂销正字标记图式者,依第十一点第三款有关擅自使用正字标记的处分规定办理。 厦门WTO工作站编 2013.7.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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