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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地区修订禽鸟的输入检疫条件
2012-06-29

台湾地区修订禽鸟的输入检疫条件
2012年6月28日,台湾地区“行政院”农业委员会发函通告,其2012年6月15日发出农防字第1011479180号公告,修订“动物及动物产品输入检疫条件”第三点及附件一之十三“禽鸟的输入检疫条件”,自2012年7月15日实施。
欧盟鸟类输入台湾适用该规定,因此该会2005年11月3日农授防字第0941479322号函关于“自即日起暂停自欧盟国家输入鸟类(属经济动物的家禽除外)”自2012年7月15日起停止适用。
“动物及动物产品输入检疫条件”第三点修订如下:
三、输入下列动物或禽鸟种蛋应先向输出入动物检疫机构申请核发输入检疫条件并符合下列输入检疫条件,才能办理输入:
(一)牛、自澳大利亚输入牛:如附件一之一、附件一之十九。
(二)猪:如附件一之二。
(三)羊:如附件一之三。
(四)鹿:如附件一之四。
(五)马:如附件一之五。
(六)野生动物:如附件一之六。
(七)灵长目野生动物:如附件一之七。
(八)实验动物:如附件一之八。
(九)非实验用兔形目动物:如附件一之九。
(十)有袋目动物:如附件一之十。
(十一)刺猬:如附件一之十一。
(十二)狐獴:如附件一之十二。
(十三)禽鸟、自美国输入禽鸟类:如附件一之十三、附件一之十六。
(十四)鸡禽鸟与种蛋、自美国输入鸡禽鸟与种蛋:如附件一之十四、附件一之十七。
(十五)蜜蜂:如附件一之十五。
(十六)大猫熊:如附件一之十八。
(十七)陆龟:如附件一之二十。
修订后的“禽鸟的输入检疫条件”详见:
http://www.xmtbt-sps.gov.cn/download.asp?id=5475
http://www.xmtbt-sps.gov.cn/download.asp?id=5476
厦门WTO工作站编
2012.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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