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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8月20日,台湾地区“卫生福利部”发布部授食字第1021350146号令,修正发布“卵磷脂卫生标准”全文4条;并自发布日施行。 一、本标准依食品卫生管理法第十七条规定订定。 二、本标准适用于以大豆、其它植物或动物为来源的卵磷脂。 三、卵磷脂的重金属限量如下: 1. 砷:3 ppm 以下(以 As 计)。 2. 重金属:40 ppm 以下(以 Pb 计)。 3. 铅:10 ppm 以下。 四、本标准自发布日施行。 来源:http://www.lawbank.com.tw/news/NewsContent.aspx?AID=8&NID=113407.00&kw=&TY=19&sd=&ed=&total=45207&NCLID=&lsid= 厦门WTO工作站编 2013.8.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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