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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地区修订紧急医疗救护中应通知的传染病范围
2013-05-10

台湾地区修订紧急医疗救护中应通知的传染病范围
2013年5月3日,台湾地区“行政院卫生署”发布署授疾字第1020100582号公告,修订“紧急医疗救护法”第十九条规定应通知的传染病范围。
台湾地区“紧急医疗救护法”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医院收治传染病或疑似传染病的病人,于一定传染病,经依“传染病防治法”规定报告主管机关并经其证实后,应通知运送救护车所属的机关(构),实行必要措施;其一定传染病的范围,由“中央”卫生主管机关考虑控制疫情与保护救护人员及第三人安全的需要进行公告。
此次公告“紧急医疗救护法”第十九条第三项传染病范围为:鼠疫、狂犬病、炭疽病、天花、严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H5N1流感、伤寒、副伤寒、杆菌性痢疾、阿米巴性痢疾、急性病毒性 A型肝炎、肠道出血性大肠杆菌感染症、汉他病毒症候群、霍乱、白喉、流行性脑脊髓膜炎、麻疹、德国麻疹、疱疹 B病毒感染症、马堡病毒出血热、伊波拉病毒出血热、拉萨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症、H7N9流感等。
 
厦门WTO工作站编
201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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