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简讯
修订后的办法全文如下: 第一条 本办法依贸易法第九条第五项规定订定。 第二条 公司或商号经营出进口业务,除法令另有禁止或限制规定者外,可依本办法向“经济部”国际贸易局(以下简称贸易局)申请登记为出进口厂商。 第三条 申请预查英文名称,其申请文件可以书面、传真或电子数据传输方式办理。 第四条 英文名称登记,应载明主体名称及组织种类;“外国”分公司的英文名称应标明其国籍及分公司名称。 申请登记的英文名称,其标明产业的专业名词,不得逾其营业项目范围。 英文名称不得与政府机关或公益团体有混同误认之虞。 第五条 出进口厂商英文名称不得与现有或歇业、解散,或经有关主管机关撤销、废止依相关法律所为的登记,或经贸易局注销、撤销或废止出进口厂商登记未满二年的出进口厂商英文名称相同或类似。但有正当理由经贸易局项目核准或“外国”分公司的英文名称与其 “外国”公司认许证所载相同,且标明其国籍及分公司名称者,不在此限。 第六条 前条所称英文名称的类似,指英文名称中仅有一般非专业名词、冠词、缩写、空格、符号、名词单复数变化、词类变化、大小写、组织种类的差异或英文名称中仅有地名的差异而中文名称未列有地名者。 前项一般非专业名词系指ENTERPRISE、INDUSTRY、EXPORT、IMPORT、TRADE 、BUSINESS、COMMERCE、INTERNATIONAL、MANUFACTURING 或GROUP。 第七条 申请出进口厂商登记,其申请文件可以书面、传真或电子数据传输方式办理;申请时,应检附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公司应检附公司登记证明文件;商号应检附商业登记证明文件。 第七条之一 出进口厂商下列登记事项,贸易局可予公开,任何人可至贸易局的信息网站查阅: 一、中英文名称。 二、中英文营业地址。 三、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 四、电话及传真号码。 五、出进口资格。 出进口厂商可将下列事项,自行登录于前项贸易局的信息网站: 一、网址。 二、电子邮件地址。 三、出进口产品项目。 四、其它有助于商业贸易活动事项。 第八条 出进口厂商依法合并或变更中文或英文名称、组织、代表人或营业处所,应检具有关文件向贸易局办理变更登记。 出进口厂商应于办妥前项变更登记后,始得继续经营出进口业务。 第八条之一 出进口厂商登记后,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贸易局废止出进口厂商登记: 一、出进口厂商向贸易局申请废止登记。 二、出进口厂商变更公司或商号经营项目,如继续经营出进口业务有违法令禁止或限制规定。 第九条 出进口厂商因业务需要,可向贸易局申请核发出进口厂商登记证明书。 第十条 依本办法所送的各项文件,可依电子签章法规定,以电子方式为之。 第十条之一 法人、团体依本法第十条第二项规定申请登记为出进口厂商者,应检附申请书及法人登记证书、合作社登记证或其它经目的事业主管机关核发的立案证书。 前项法人、团体申请出进口厂商登记,准用本办法有关登记、变更登记程序、英文名称使用及其它应遵行事项的规定。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厦门WTO工作站编 2013.3.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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