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简讯
第二条 依本法第三条第一项第一款申请查验登记者,应检具下列文件及数据: 一、申请书表。 二、产品原料成分规格含量表。 三、产品的安全评估报告。 四、产品的保健功效评估报告。 五、保健功效成分鉴定报告及其检验方法。 六、保健功效安定性试验报告。 七、产品制程概要。 八、良好作业规范的证明数据。 九、产品卫生检验规格及其检验报告。 十、一般营养成分分析报告。 十一、相关研究报告文献资料。 十二、产品包装卷标及说明书。 十三、申请者公司登记或商业登记的证明文件。 十四、完整样品及审查费。 第二条之一 依本法第三条第一项第二款申请查验登记者,应检具下列文件及数据: 一、申请书表。 二、产品原料成分规格含量表。 三、成分规格检验报告。 四、保健功效安定性试验报告。 五、产品制程概要。 六、良好作业规范的证明数据。 七、产品卫生检验规格及其检验报告。 八、一般营养成分分析报告。 九、产品包装卷标及说明书。 十、申请者公司登记或商业登记的证明文件。 十一、完整样品及审查费。 第十七条 一般营养成分分析报告的审核重点如下: 一、营养成分分析至少应包括健康食品及相关产品营养标示规定所要求的项目。 二、营养成分分析至少应分析三批样品。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本法施行之日施行。 本办法修正条文,自发布日施行。 厦门WTO工作站编 2012.9.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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