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简讯
2013年6月11日,台湾地区“经济部”标准检验局发布经标二字第10220014050号令,修正发布“工厂取样的随时查验作业程序”第二、四条及第四条的表RI-05-1、表RI-05-2;并自即日生效。修正后条文如下: 二、申请 (一)新申请案依下列规定办理: 1.“经济部”标准检验局或其所属分局(以下简称检验机关)于受理申请案件后,应先审查是否备齐下列文件以及申请书填写的数据是否与检附的文件相符: (1)随时查验申请书(表RI-01-1),含所有申请生产厂场的基本资料(表RI-01-2)。 (2)监视查验检验商品登记证。 (3)应施检验范围内个别生产厂场所有品目「前一历年出厂数量」,前一历年无生产者,则检附「当年度预估出厂数量」。出厂数量可填写于「台湾产商品进入台湾市场登记表(表RI-02)」中。 (4)其它文件(如台湾产制MIT微笑标章使用证书)。 2.尚未取得监视查验检验商品登记证者,可请申请者依内销检验登记申请作业程序同时提出申请。 3.未备齐第一目所需的文件或数据填写不实者,请申请者补齐或修正后再受理其申请。 4.备齐第一目所需文件及填写符合者,受理机关办理下列事宜: (1)将随时查验申请书编列受理编号。 (2)将所有申请的生产厂场编号。 (3)随时查验申请书及生产厂场编号方式依「随时查验案件编码原则(表RI-07)」办理。 (4)将随时查验申请书内容登载于数据库中。 (5)依第三点进行审核作业。 (二)增加生产厂场申请案依下列规定办理: 1.检验机关于受理申请案件后,应先审查是否备齐下列文件以及申请书填写的数据是否与检附的文件相符: (1)随时查验申请书,含所有新增生产厂场的基本数据。 (2)原核发的随时查验同意书(表RI-04-1),含随时查验同意书附表-随时查验生产厂场名单(表RI-04-2)。 (3)新增生产厂场所有品目「前一历年出厂数量」,前一历年无生产者,则检附「当年度预估出厂数量」。出厂数量可填写于「台湾产商品进入台湾市场登记表」中。 (4)随时查验变更申请案变更事项对照表(表RI-11)。 (5)其它文件(如台湾产制MIT微笑标章使用证书)。 2.未备齐前目所需的文件或数据填写不实者,请申请者补齐或修正后再受理其申请。 3.备齐第一目所需文件及填写符合者,受理机关办理下列事宜: (1)将随时查验申请书编列受理编号。 (2)于数据库中找出申请人所有已申请的生产厂场数据,将所有新申请的生产厂场接续编号。 (3)随时查验申请书及生产厂场编号方式依「随时查验案件编码原则」办理。 (4)将随时查验申请书内容登载于数据库中。 (5)依第三点进行审核作业。 (三)减少生产厂场申请案依下列规定办理: 1.检验机关于受理申请案件后,应先审查是否备齐下列文件以及申请书填写的数据是否与检附的文件相符: (1)随时查验申请书。 (2)原核发的随时查验同意书。 (3)随时查验变更申请案变更事项对照表。 2.未备齐前目所需的文件或数据填写不实者,请申请人补齐或修正后再受理其申请。 3.备齐第一目所需文件及填写符合者,受理机关办理下列事宜: (1)依「随时查验案件编码原则」,将随时查验申请书编列受理编号。 (2)将随时查验申请书内容于数据库中修正。 (3)换发随时查验同意书。 (4)修正第三点第二款第一目年度抽验计划。生产厂场厂址非属受理机关所辖范围,受理机关应将申请书复印件连同「随时查验通报单(表RI-08)」通报生产厂场所在地的检验机关,据以修正年度抽验计划。 (5)将申请资料,依申请人不同各别存盘,至少保存三年。 (四)申请人或生产厂场数据异动申请案依下列规定办理: 1.检验机关于受理申请案件后,应先审查是否备齐下列文件以及申请书填写的数据是否与检附的文件相符: (1)随时查验申请书。 (2)原核发的随时查验同意书。 (3)随时查验变更申请案变更事项对照表。 2.未备齐前目所需的文件或数据填写不实者,请申请者补齐或修正后再受理其申请。 3.备齐第一目所需文件者,受理机关办理下列事宜: (1)依「随时查验案件编码原则」,将随时查验申请书编列受理编号。 (2)于数据库中找出申请人及生产厂场数据,修正申请人及生产厂场资料。 (3)资料异动涉及生产厂场名称、地址、适用商品种类者,可依第三点进行审核作业。 (4)资料异动未涉及生产厂场名称、地址、适用商品种类,但涉及随时查验同意书内容者,换发「随时查验同意书」。 (5)数据异动未涉及生产厂场名称、地址、适用商品种类、随时查验同意书内容者,退还原「随时查验同意书」。 (6)将申请相关资料依申请人不同各别存盘,保存期限至少三年。 四、查验 (一)生产厂场所在地的检验机关(以下简称原取样机关)应依据所订的年度抽验计划执行取样检验。 (二)取样数量为取同类任一商品二件,但取得台湾产制MIT微笑标章证书的生产厂场有换证需求,可应业者需求增加抽样商品项次。 (三)以不预警的方式至生产厂场进行取样检验为原则。执行取样时,生产厂场未生产欲取样的商品,可与生产厂场或报验义务人联系可能生产欲取样商品的日期、仓储或陈列销售地点后,再另安排取样时间,或并同原抽验计划的下一次取样时间进行取样。并同取样时应依第二款规定加倍取样。仓储或陈列销售地点非属原取样机关所辖范围,原取样机关可以「随时查验通报单」请仓储或陈列销售地点所在地的检验机关(以下简称代取样机关)进行取样,代取样机关完成取样后应将样品连同「随时查验通报单」送回原取样机关。 (四)生产厂场同时接受一家以上申请者委托生产时,可同时抽取所有委托者的样品进行检验。 (五)取样的样品依「随时查验案件编码原则」编号。 (六)由原取样机关依规定的检验项目执行检验。 (七)检验结果处理如下: 1.将检验结果登载于数据库中,并制作「随时查验取样检验结果表(表RI-05-1)」(检验全部检验项目时)或「工厂取样的随时查验证明(表RI-05-2)」(非检验全部检验项目时)。 2.「随时查验取样检验结果表」或「工厂取样的随时查验证明」存查联由执行取样检验的检验机关依生产厂场编号各别归档,保存期限为至少三年。 3.将「随时查验取样检验结果表」或「工厂取样的随时查验证明」通知联寄送给取样厂场。 4.检验结果不符合规定者,检验机关并应办理下列事宜: (1)依商品检验法第六十三条的一通知报验义务人回收与不合格同批商品进行改正;属委托产制商品,检验机关将「随时查验取样检验结果表」或「工厂取样的随时查验证明」通知联复印件连同「随时查验通报单」送委托产制商所在地的检验机关,由委托产制商所在地的检验机关通知委托者回收该生产厂场与不合格同委托产制的同批商品进行改正。 (2)提高抽验频率为每周至该生产厂场或报验义务人仓储、陈列销售地点抽验同类商品一次为原则,须经连续三次查验符合规定后,始以原年度抽验计划执行后续抽验;属委托产制商品则以抽验同受托者商品为原则。至报验义务人仓储、陈列销售地点抽样方式可依第三款办理。 (八)拒绝取样者依第五点第三款通知暂停随时查验资格一个月。属委托产制商品,执行取样检验机关以「随时查验通报单」通报委托产制商所在地的检验机关,由委托产制商所在地的检验机关通知委托者。 (九)生产厂场搬迁者,以「随时查验通知单(表RI-09)」通知该生产厂场的申请人依第二点第四款申请数据异动。属委托产制商品,执行取样检验机关以「随时查验通报单」通报委托产制商所在地的检验机关,由委托产制商所在地的检验机关通知委托者办理申请资料异动。 厦门WTO工作站编 2013.6.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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