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简讯
2013年2月22日,台湾地区“经济部”标准检验局发布经标三字第10230000990号令,修正发布“工厂检查作业程序”全文8点,并自2013年9月1日生效。如下: 一、办理商品验证登录及自愿性产品验证符合性评鉴程序的工厂检查,依本作业程序规定办理。 二、申请作业 (一)受理单位:“经济部”标准检验局(以下简称本局)、本局所属分局或认可的工厂检查机构(以下简称检查机关、构)。 (二)申请人依工厂检查作业要点第三点规定应检附下列文件: (1)工厂检查申请书。(表AP-06) (2)工厂基本资料表。(表AP-07) (3)申请人的工厂、公司或商业登记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但未取得上述文件者,须提供最近一期纳税证明。 (4)商品或产品(以下统称商品)的报验义务人或自愿性产品验证证书申请人基本数据(事业名称、地址、联络人及联络方式)或商品验证登录证书或自愿性产品验证证书复印件。 (5)工厂位置图及工厂平面配置图。 (6)制造流程图。 (7)检测方法概要。 (8)商品的型式试验报告及技术数据。 (9)代理“国外”生产厂场申请工厂检查者,应检附委任书(表AP-08)及证明文件。 (10)其它经本局指定的文件。 三、受理及审查 检查机关(构)应于受理后,指派适当的技术或检查人员,审查申请文件内容是否过切并符合检查需要。如有不明确或内容缺漏者,应请申请人说明、补充。必要时可发函申请人限期提供,逾期不提供者,则予退件。 检查机关(构)确认申请文件齐备后应给予受理编号,并计收评鉴费。受理编号及报告号码编码如下: FI-□□-□□-□□□-□□-□ 受理编号及报告号码编码原则表 FI工厂检查代码 第三及四码检查机关(构)代码 第五及六码工厂所在地区代码 第七、八及九码申请案流水号 第十及十一码年度别后两码 第十二码序号,由l开始 四、遴派检查作业 (一)工厂检查由受理单位视拟申请验证商品类别及范围,依单位业务分工及专业技术性质,遴派经本局训练合格并核可登录的适当人员执行工厂检查。检查人员应具备拟申请验证商品类别的专业技术知识,熟悉相关检验标准及曾实际从事相关检验技术工作。后续工厂检查人员的遴派作业与初次工厂检查相同。 (二)外聘检查人员由受理单位自学术界、产业界或相关公会遴选之。 五、工厂检查作业 (一)检查人员应准备与拟申请验证相关的商品资料,并与申请人联系相关检查事宜,必要时可前往生产厂场进行检查前访查。检查前应填写计划书供申请人确认,以便执行检查。计划书内容包含工厂检查范围、工厂基本数据(含员工人数)、保密声明、安全防护及申诉管道。初次工厂检查需于商品型式试验报告通过后,始执行工厂检查。 (二)检查人员执行工厂检查,应于开始说明会议时,向申请人询问现场检查时应注意的安全守则,并遵守其规定。如发生任何安全上的伤害或疑虑,应立即向厂方单位寻求协助处理。 (三)检查人员依工厂检查作业要点第五点规定逐项评定,并填写「工厂检查纪录」(表CH-03),或本局另行公告的「工厂检查纪录」。表CH-03应依据「工厂检查记录填写注意事项」(表CH-04)填写。 (四)后续工厂检查时应取样,以查核样品与原验证商品型式的一致性,必要时进行现场测试或送试验室测试,并应明确告知工厂,如取样检验不合格,除商品验证登录证书所载范围内的商品依商品检验法规处理外,工厂检查纪录的「已验证产品的情形及变更」项目应评定为不符合,且「综合评定及建议」部分应列入主要缺点。后续工厂检查取样携回检验,检验的安全事项应依检查机关(构)相关的实验室作业程序办理。 (五)检查作业完成后,应于收到申请人提出缺点矫正计划后七日内并同检查纪录,由受理单位遴派适当人员进行初审及复审,并于十四日完成审查作业,送请单位主管或其指定代理人核定。惟检查人员不得参与该案件的审查作业。 (六)取得工厂检查报告的生产厂场,申请增列适用商品种类时,以新申请案办理。但制程与原核准商品相同者,经审查通过者,换发工厂检查报告。 六、工厂检查结果经受理检查机关(构)审查符合规定者,发给工厂检查报告(表CE-03)并加盖钢印。倘由认可检查机构执行工厂检查,发现主要缺点的案件,经申请人于期限内提出复查申请者,应由认可检查机构完成复查后,依辖区别送本局或本局所属辖区分局核定。 复查仍未符合工厂检查规定者,除不发给工厂检查报告外,商品验证登录证书所载范围内的商品并依商品检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办理。 七、工厂检查的相关数据由受理单位保管,保存年限依下列规定。 (一)初次工厂检查:商品的验证登录证书效期届满后五年。 (二)后续工厂检查:六年。 八、第一次后续工厂检查应于初次工厂检查报告有效期限前完成。倘未于初次工厂检查报告有效期限前完成第一次后续工厂检查或后续工厂检查遇工厂停工、歇业或迁厂时,检查机关(构)应书面通知商品验证机关(构)。 厦门WTO工作站编 2013.2.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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