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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地区修订发布实施自美国输入羊胚的检疫条件
2013-02-20

台湾地区修订发布实施自美国输入羊胚的检疫条件
2013年2月7日,台湾地区“行政院”农业委员会发布农防字第1021478169号公告,修正发布“动物及动物产品输入检疫条件”第七点及其附件三之十二“自美国输入羊胚的检疫条件”,并自即日生效。修正后的第七点如下:
七、输入下列动物的精液、胚及血清应先向输出入动物检疫机关申请核发输入检疫条件并符合下列输入检疫条件,始得办理输入:
  (一)冷冻牛精液:如附件三之一。
  (二)牛胚:如附件三之二。
  (三)冷冻猪精液:如附件三之三。
  (四)猪胚:如附件三之四。
  (五)羊精液:如附件三之五。
  (六)马精液:如附件三之六。
  (七)牛血清:如附件三之七。
  (八)自美国输入牛血清:如附件三之八。
  (九)冷冻犬精液:如附件三之九。
  (十)冷冻鹿精液:如附件三之十。
  (十一)自加拿大输入胎牛血清:如附件三之十一。
  (十二)自美国输入羊胚:如附件三之十二。
 
 
厦门WTO工作站编
2013.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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