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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地区修订发布进出口报单申报事项更正作业办法
2012-09-10

台湾地区修订发布进出口报单申报事项更正作业办法
2012年9月4日,台湾地区“财政部”发布台财关字第10105526450号令,修订发布了进出口报单申报事项更正作业办法,对第4条和第8条条文进行了修订,并删除了第5条。
[修正]第四条  进、出口报单申报事项经更正后,应更改计算机通关文件;涉及冲退原料税者,应并予更正其资料文件。更改后涉及输出入规定变更者,亦应依海关配合进出口贸易管理作业规定办理。
[修正]第八条  出口报单可申请更正的项目如下:
一、货物输出人名称、地址、统一编号、负责人、加工制造厂商名称、输出许可证号码、签证日期或输出人海关监管编号。
二、报单类别、报单号码、报关日期或放行日期。
三、买方名称、地址、统一编号、买方国家、目的地或买方海关监管编号。
四、离岸价格。
五、运费、保险费或应加减费用。
六、货名、商标、规格或成分。
七、数量、重量或其单位。
八、申请冲退原料税代码。
九、统计方式代码。
十、税则号别及输出入货品分类号列。
十一、“外销品使用原料及其供货商数据清表”内的成品名称、原料名称、规格、数量、重量或单位。
十二、“外销品使用原料及其供货商数据清表”内的原料供货商或进口商、加工制造厂商名称或公司或商业统一编号。
十三、“外销品使用原料及其供货商数据清表”内的原料核退标准文号。
十四、保税料号。
十五、原进仓报单号码及项次。
十六、其它申报事项。
申报出口报单所检附或于外销品冲退原料税电子化作业平台制作供退税用的“外销品使用原料及其供货商数据清表”,如有漏附、误附、漏制作或误制作者,应经海关查证属实,始准予补附或调换。
[删除]第五条  (删除)
厦门WTO工作站编
2012.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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