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简讯
第 一 条 本规则依动物传染病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规定制定。 第 二 条 动物及其产品(含加工产品)以货运、携带、托运、邮寄或其它运送方式进出金门、马祖地区,应经检查且符合本规则规定者,才能进出。 前项检查,应于“中央”主管机关在港、站内指定的场所进行。 第 三 条 本规则所称动物,指犬、猫及偶蹄类、单蹄类、禽类、鸟类的动物。 第 四 条 运出金门、马祖地区的偶蹄类动物,应经动物防疫人员检查为健康情形良好,来源场应落实生物安全及运输车辆消毒工作,并符合下列检查条件: 一、饲养条件: (一)猪只:产自金门、马祖地区的来源场或经金门、马祖地区的来源场饲养三个月以上。 (二)猪只以外的偶蹄类动物:产自金门、马祖地区的来源场或经金门、马祖地区的来源场饲养一年以上。 二、来源场运出金门、马祖地区前三个月内无发生甲类动物传染病。 三、来源场应依本条例第十三条的一规定使用疫苗。 四、猪只以外偶蹄类动物:来源场每半年抽检动物口蹄疫非结构蛋白抗体及血清抗体,结果应为非结构蛋白抗体阴性反应及百分之八十有血清抗体阳性反应。 五、牛只输台前应于来源场或所在地动物防疫机关指定的隔离场所内,隔离饲养检查至少十四日,期间需经所在地动物防疫机关派员检查健康情形良好,并采血送检口蹄疫非结构蛋白抗体及血清抗体,结果应为非结构蛋白抗体阴性反应及血清抗体阳性反应。无血清抗体阳性反应的牛只,应补强注射一剂口蹄疫疫苗满十四日。 六、猪只输台前须经所在地动物防疫机关派员钉挂耳标及采血送检口蹄疫非结构蛋白抗体及血清抗体,结果应为非结构蛋白抗体阴性反应及血清抗体阳性反应,并于运抵码头时检查健康情形良好。无血清抗体阳性反应的猪只,应补强注射一剂口蹄疫疫苗满十四日。 依前项第四款至第六款的抽检结果为口蹄疫非结构蛋白抗体阳性者,应由所在地动物防疫人员依本条例规定办理逆向追踪复检。 第 五 条 运出金门、马祖地区的偶蹄类动物及其产品,其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填具申请书,并检附下列文件,向“行政院”农业委员会动植物防疫检疫局高雄分局金门检疫站、基隆分局马祖检疫站(以下简称金门、马祖检疫站)申请检查: 一、货运: (一)偶蹄类动物:所在地动物防疫机关出具符合前条规定的动物健康证明文件。 (二)生鲜、冷藏、冷冻偶蹄类动物产品: 1、所在地动物防疫机关出具来源动物符合前条第一项第一款至第四款规定的证明文件。 2、屠宰卫生检查合格标志或地方主管机关的认证标章或标示。 二、旅客携带或托运生鲜、冷藏、冷冻偶蹄类动物产品:屠宰卫生检查合格标志、地方主管机关的认证标章或标示,或旅客自用声明书。 前项偶蹄类动物经动物检疫人员检查与证明文件相符,且该动物健康情形良好,或偶蹄类动物产品经动物检疫人员检查与证明文件相符者,登录其所有人或管理人的姓名、身分证统一编号及动物或其产品的种类、数量等资料后放行。但旅客携带或托运具地方主管机关的认证标章或标示者,免予登录。 货运或邮寄二十公斤以下偶蹄类动物产品,准用第一项第二款的旅客携带或托运相关规定。 第 六 条 偶蹄类动物运抵台湾后,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到达目的地港、站后,经辖区动物检疫机关派员检查动物健康情形良好,才能卸载,送往屠宰场。港、站清洁及消毒工作由动物所有人或管理人负责,并由辖区动物检疫机关派员监督执行。 二、运送动物的车辆应有防漏设备,进入屠宰场及卸载动物离场前,应由屠宰场派员完成清洁及消毒。 三、动物有隔离检查的必要者,应由辖区动物检疫机关人员实施检验。 所有人或管理人未依前项第一款及第二款规定办理时,港、站及车辆清洁及消毒工作,由辖区动物检疫机关代为履行者,辖区动物检疫机关可委托动物防疫机关代履行之,其所需费用,由所有人或管理人负担。 第 七 条 运抵台湾的偶蹄类动物,应径送屠宰场屠宰,猪只应于四十八小时内屠宰完毕,猪只以外偶蹄类动物应于九十六小时内屠宰完毕。未于规定时限内完成屠宰者,由辖区动物检疫机关监督于屠宰场内屠宰完毕,其所需费用,由动物所有人或管理人负担。 第 八 条 运出金门、马祖地区的单蹄类动物,应经动物防疫人员检查为健康情形良好,来源场应落实生物安全及运输车辆消毒工作,并符合下列检查条件: 一、产自金门、马祖地区的来源场或经金门、马祖地区的来源场饲养三个月以上。 二、来源场于单蹄类动物运出金门、马祖地区前三个月内无发生甲类动物传染病。 第 九 条 运出金门、马祖地区的单蹄类动物,其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填具申请书,并检附所在地动物防疫机关出具符合前条规定的动物健康证明文件,向金门、马祖检疫站申请检查。 前项单蹄类动物经动物检疫人员检查与证明文件相符,且该动物健康情形良好者,登录其所有人或管理人的姓名、身分证统一编号及动物的种类、数量等数据后放行。 第 十 条 运出金门、马祖地区的禽、鸟类动物,应经动物防疫人员检查为健康情形良好,来源场应落实生物安全及运输车辆消毒工作,并符合下列检查条件: 一、产自金门、马祖地区的来源场或经金门、马祖地区的来源场隔离饲养检查二十一日以上,且无家禽流行性感冒临床症状。 二、来源场于运出金门、马祖地区前三个月内无发生H5或H7亚型家禽流行性感冒、新城病及家禽披衣菌病,并经血清或相关检体检验呈H5及H7亚型家禽流行性感冒阴性反应。 第十一条 运出金门、马祖地区的禽、鸟类动物及其产品,其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填具申请书,并检附下列相关证明文件,向金门、马祖检疫站申请检查: 一、货运: (一)禽、鸟类动物:所在地动物防疫机关出具符合前条规定的动物健康证明文件。 (二)生鲜、冷藏、冷冻禽类动物产品: 1、所在地动物防疫机关出具来源动物符合前条规定的证明文件。 2、地方主管机关的认证标章或标示。 二、旅客携带或托运生鲜、冷藏、冷冻禽类动物产品:地方主管机关的认证标章或标示。但自家宰杀供自用者免附。 前项禽、鸟类动物经动物检疫人员检查与证明文件相符,且该动物健康情形良好,或禽类动物产品经动物检疫人员检查与证明文件相符者,登录其所有人或管理人的姓名、身分证统一编号及动物或其产品的种类、数量等资料后放行。但旅客携带或托运具地方主管机关的认证标章或标示者,免予登录。 货运或邮寄二十公斤以下禽类动物产品,准用第一项第二款的旅客携带或托运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 进出金门、马祖地区的犬、猫,其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填具申请书,并检附下列文件申请检查: 一、三月龄以上的犬、猫:狂犬病预防注射证明文件;首次注射者,该证明文件的注射时间,需满七日以上而未逾一年。 二、犬只:宠物登记证。 前项的检查,由犬、猫所有人或管理人向出发港、站设有“中央”主管机关指定的检查柜台申请。但出发港、站在台湾地区未设有检查柜台者,于起运前,由航空、海运公司将前项文件传真通知金门、马祖检疫站,并转知犬、猫的所有人或管理人;犬、猫运抵后,其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向金门、马祖检疫站申请检查。 第一项犬、猫经动物检疫人员检查与申请文件相符,且认定无狂犬病之虞者,登录其所有人或管理人的姓名、身分证统一编号及动物的种类、数量等数据后放行。 动物检疫人员办理前项犬、猫检查,可于必要时,采血检验狂犬病抗体。 第十三条 进出金门、马祖地区的动物及其产品,经检查认该动物有罹患、疑患或可能感染动物传染病的情形或动物产品有污染动物传染病病原体之虞者,禁止其进出,并予退运、扑杀、销毁或其它必要的处置。经主管机关依本条例公告禁止进出、限制运输或停止搬运的动物及其产品,亦同。 第十四条 动物所有人或管理人未依本规则规定缴验相关文件,或文件记载事项与规定不符者,金门、马祖检疫站可依情节轻重,进行下列的处置: 一、犬、猫:未检具有效的狂犬病预防注射或宠物登记证明文件者,经认定无罹患、疑患或可能感染狂犬病时,在港、站或其指定的机构完成狂犬病预防注射或宠物登记,签发进出离岛处理纪录表后放行,并副知所有人或管理人居住地的直辖市、县(市)政府动物防疫机关办理后续追踪。 二、偶蹄类、单蹄类及禽、鸟类动物:通知所有人或管理人限期补正;届期未补正者,通知领回;未领回者,径予扑杀后销毁。 三、生鲜、冷藏、冷冻动物产品:通知所有人或管理人限期补正;届期未补正者,通知领回;未领回者,径予销毁。 所有人或管理人未依前项第二款及第三款规定办理时,可由动物防疫人员或动物检疫人员径予处置,其所需费用,由所有人或管理人负担。 第十五条 经动物检疫人员检查判定为不合格的动物及其产品,可经所有人或管理人请求,发给不合格通知书。 第十六条 主管机关依本规则所为消毒、销毁、检验或其它必要的处置,可委办或委托相关机关或法人办理。 第十七条 本规则动物及其产品的检查,免收取检查费及工本费。 第十八条 本规则自发布日施行。 厦门WTO工作站编 2012.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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