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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地区修订电源供应器与静电式变流器的强制检验规定
2013-05-29

台湾地区修订电源供应器与静电式变流器的强制检验规定
2013年5月23日,台湾地区“经济部”标准检验局发布经标三字第10230013770号公告,修订“应施检验电源供应器与静电式变流器商品的相关检验规定” ,并自即日生效。
应施检验电源供应器与静电式变流器商品的相关检验规定修正表
其他检验规定:
一、表列新增电动机车用非车载型充电器商品自2014年7月1日起实施台湾产制及输入商品检验,检验方式为验证登录(模式2加3)。自公告日起,标准检验局即可受理表列新增商品申请验证登录作业,经该局审查符合者将核发商品验证登录证书,证书有效期间自发证日(如发证日为2014年7月1日前,则自2014年7月1日起计)起3年。表列商品无输入规定,报验义务人免凭该局签发的任何证明文件向海关办理进口手续,但应于进入市场前完成检验程序,才能进入台湾市场陈列销售。
二、表列商品型式试验受理地点:该局或该局认可的指定试验室。
三、表列商品验证登录受理地点:该局或所属分局,或认可的验证机构。
四、表列商品的检验标准CNS 15425-1(2011年版),其不适用于电动机车非车载充电器的检测项目为4.1强制功能、4.2.3动力用电池防护、4.3.5 IP等级的最低要求及4.3.8维持装置上锁。
五、商品验证登录审查期间为15个工作日,等待补送资料或样品的时间不计;另抽测样品者,于样品及测试周边设备送达后加计7个工作日。
六、报验义务人应依“商品检验标识使用办法”的规定,取得商品验证登录证书的商品,由报验义务人自行印制商品检验标识并标示于商品明显处。
七、型式试验应检附的技术文件及附件依据“电机电子类商品型式认可作业要点”规定办理。
八、型式试验费用:依受理试验单位收费规定收取。
九、表列商品办理验证登录相关费用,依“商品检验规费收费办法”相关规定计收。
十、表列商品的检验标准以本公告指定的版次为准,若有新增(修)订版次时,则由该局另行订定实施日期。
十一、表列商品具复合功能或多功能产品者,须符合相关检验标准的规定;其附有列属应施检验范围的配件者,该配件应符合相关检验规定。
 
厦门WTO工作站编
2013.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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