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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汽车变更登记,应由汽车所有人填具异动登记书,检同行车执照及原领之汽车新领牌照登记书车主联,向公路监理机关申请,如变更引擎或车身者,并应缴验来历证件。 依第二十三条办理汽车设备规格变更者,另应依附件十五规定缴验相关证明文件。 使用中车辆经依规定取得车辆安全审验合格报告者,得向公路监理机关办理使用液化石油气为燃料(含单、双燃料)、设置轮椅区或回转式座椅、车辆后悬部分大梁、附挂拖车、轴组荷重及总重量或总联结重量变更登记检验。 前项作业规定由“交通部”定之。 公路监理机关于审核各项应备证件相符后,即予办理变更登记,并换发新行车执照,变更记录如与行车执照上所载项目无关者,免换行车执照。 附件九-液化石油气汽车改装完成检验合格纪录表 附件十-化石油气汽车燃料系统检验 附件十三-压缩天然气汽车燃料系统检验规定 第四十二条 车辆车身颜色及加漆标识,应依下列规定: 一、大客车、大货车、小货车、拖车、大型客货两用车及特种车,应于车厢两边显明位置标示汽车所有人名称,融资性租赁车辆应标示租用人名称;其为平板式汽车或车厢两边无法标示者,得于两边车门标示。但以个人名义领照使用之车辆、车身两边无法标示之拖车及执行特殊任务有保密必要之公务车辆经所属机关核可并叙明该车用途向车籍所在地公路监理机关申请于行车执照或牌照登记书上注记「免标示所有人名称」者,得不须标示。 二、大客车应于门旁标示牌照号码及乘客人数,营业大客车并应于乘客人数下标示载重量,另自2007年2月1日起应于车门旁标示出厂年份及依附件六之一标示大客车分类。出租车应于两侧后门标示牌照号码及公司行号、运输合作社或个人名称,后窗玻璃标示牌照号码,出租车两侧车门(不含车窗)范围得以平面漆绘或稳固黏贴方式张贴广告,并应符合各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及地方政府相关广告物管理之法令规定办理。应标示于两侧后门之牌照号码及公司行号、运输合作社或个人名称,得移置于后叶子板。但后叶子板位置空间不足者,牌照号码及公司行号、运输合作社或个人名称仍应标示于两侧后门。 三、大货车、小货车及曳引车应于两边车门或显著位置标示牌照号码及总重量或总联结重量。全拖车及拖架车身两侧显明位置应标示总重量;半拖车车身两侧显明位置应标示总联结重量。大货车、小货车及拖车应于后方标示牌照号码,其字体尺度、字样及标示方式由“交通部”另定之。 四、大型客货两用车应于两边车门或显明位置标示牌照号码、乘客人数及载重吨位。 五、救护车漆白色并应于车身两侧标示红十字。 六、消防车漆大红色。 七、教练车车厢两边显明位置标示驾训班班名及斑马纹,车身前后并应加挂标示有「教练车」之附牌或标示「教练车」之字样。 八、幼童专用车及专供载运学生之校车车身颜色及标识应符合相关目的事业主管机关之规定。 九、汽车车身颜色不得与警用巡逻车相同。 十、新领牌照、汰旧换新及变更颜色之出租车,其车身颜色应使用台湾区涂料油漆工业同业公会涂料色卡编号一之十八号纯黄颜色。申请设置轮椅区之出租车,另应依规定于车辆前、后、左及右方设有载运轮椅使用者车辆之识别标示。 十一、申请牌照及变更颜色之轿式自用小客车车身颜色不得与前款计程车车身颜色相同。 十二、游览车客运业专办交通车业务之车辆,应于车身两侧车窗下缘以台湾区涂料油漆工业同业公会涂料色卡编号一之十八号纯黄颜色加漆一条三十公分宽之水平带状标识条纹。 十三、汽车货运业专办搬家业务之车辆,车身颜色应使用纯白颜色,并于车身两侧货厢标示「专营搬家」字样,字体不得小于二十五公分见方,且于挡风玻璃张贴「搬家货运业执业证明」标识。 十四、装载砂石、土方之倾卸框式大货车及半拖车,应于货厢两边之前方标示货厢内框尺寸,其字体尺度、字样及标示方式由“交通部”另定之。 十五、装载砂石、土方之倾卸框式大货车及半拖车,货厢外框颜色应使用台湾区涂料油漆工业同业公会涂料色卡编号一之十九号黄颜色其它倾卸框式大货车及半拖车之货厢外框颜色,不得使用该颜色。 十六、使用燃料为压缩天然气者,应于车身前后汽车号牌附近显明位置处标示「压缩天然气汽车」。 十七、免征使用牌照税特种车之车身颜色及标识,应符合各该“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规定。 出租车应于仪表板上右侧与右前座椅背设置执业登记证插座,并于右前座椅背标示牌照号码;未经核定之标识及装置不得设置。 第一项各款标识材质应为防水漆料或粘贴牢固之材料,其颜色应依规定或为其标示处底色之明显对比色,且应以正楷字体标明。字体尺度除另有规定者外,应依下列规定: 一、标示于车厢两边之汽车所有人,大型车每字至少二十五公分见方,小型车每字至少十六公分见方;标示于两边车门之汽车所有人,大型车每字至少八公分见方,小型车每字至少五公分见方。 二、标示于车门或车厢两边之总联结重量、总重量、载重之吨位、乘客人数、出厂年份、大客车分类及牌照号码,大型车每字至少四公分见方,小型车每字至少三公分见方。 附件十五 汽车设备规格变更规定 一、本点汽车设备变更项目须经“交通部”委托之车辆专业技术研究机构审验合格,并缴验改(加)装设备之统一发票,经公路监理机关检验合格后,办理变更登记。 设备分类 变更项目 变更要件或检验标准 引擎 使用液化石油气为燃料者(含单、双燃料) 应符合「汽车变更使用液化石油气燃料系统车型安全及质量一致性审验作业要点」之规定,并缴验下列证件: 1.改装完成检验合格纪录表(格式如附件九)。 2.公司登记证明文件复印件及工厂登记或商业登记证明文件复印件并加盖公司章,其营业项目应列有液化石油气汽车改装。 3.负责改装技术人员证件复印件并盖公司章(政府机关举办之液化石油气汽车课程讲习合格证件)。 4.车辆专业技术研究机构检测合格证件复印件并加盖公司章(同改装厂、同厂牌、同型式)。 5.改(加)装设备完(免)税证件。 使用压缩天然气为燃料者(含单、双燃料) 应检附逐车经车辆专业机构依附件十三规定检测天然气燃料系统审验合格报告及改(加)装设备完(免)税证件。 车身 小型汽车固定式置放架 1.应符合「车辆安全检测基准」之「小型汽车置放架之静态强度」规定。 2.应安装牢固,不得遮蔽号牌及灯光,不得突出车身两侧。 3.如装置于后方者,长度不得超过后侧车身外五十公分,并以其完全展开状态丈量。 出租车设置车顶广告广告牌架 应符合第二十四条之一规定。 车身变更打造全高3.4公尺以上大客车及3.5公尺之其它车辆 应符合第三十九条第十六款、第十七款之规定。 设置轮椅区或回转式座椅 1.申请设置轮椅区者,或自2013年1月1日起申请变更回转式座椅者,应符合「汽车变更设置轮椅区或回转式座椅车型安全审验作业要点」之规定,并应缴验车辆专业技术研究机构审验合格报告复印件并加盖公司章及检验合格纪录表。 2. 2013年1月1日前已办理变更设置升降机者,应检具已变更升降机之行车执照,并于车外进出口处及车内轮椅置放区附近,依「汽车变更设置轮椅区或回转式座椅车型安全审验作业要点」规定设有载运轮椅使用者车辆之识别标示后,于2014年1月1日前办理变更登记。 底盘 车辆后悬部分大梁 应符合「车辆后悬部分大梁变更审验作业要点」之规定。 小型汽车附挂拖车设备 应符合「使用中小型汽车附挂拖车变更审查及登检作业规定」之规定。 其它设备 大客车座椅拆减 大客车座椅拆减未涉及变更车体或座椅配置之情形者,应向公路监理机关过磅登检,办理座位数变更登记。 大客车座椅材质或配置换装、内装整体整修换装 1.2002年1月1日起应符合内装材料难燃性测试之大客车,有更新换装座椅材质、换装座椅配置或内装整体整修换装之情形,应检具换装座椅来源证件、座椅材料审验合格证明文件及座椅合格施工厂商切结书(注记装用车辆牌照或引擎、车身号码并加盖公司章),向公路监理机关过磅登检,办理变更登记。 2.2001年12月31日前免经符合内装材料难燃性测试之大客车,变更座椅后向公路监理机关过磅登检,办理座位数变更登记。 其它经主管机关核定之项目 二、本点设备变更须原车辆制造厂、车辆代理商或车辆修理业出具改装证明及改(加)装设备之统一发票,并经公路监理机关检验合格后,办理变更登记。 (一)本项汽车设备变更须由原汽车(底盘)制造厂、汽车代理商或依法领有公司、商业或工厂登记证明文件之合法汽车车体(身)打造业或汽车修理业者(以下简称汽车车厂)出具改装证明。 设备分类 变更项目 变更要件或检验标准 实施日期或适用日期 车身 车身式样变更(或附加设备):附加吊杆、倾卸式、搅拌式、多层式 1.须经汽车车厂出具改装证明文件。 2.应与底盘大梁或是其它车体主要结构部份连接,并安装牢固。 3.不得遮蔽号牌及灯光。 自2007年1月1日起。 防撞杆 1. 2007年1月1日后申请变更者,须经汽车车厂出具安装证明文件,经公路监理机关检验合格,办理变更登记。 自2007年1月1日起。 2.2006年12月31日前申请变更者,得免出具安装证明及统一发票,经公路监理机关检验合格,办理变更登记。 自2006年7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 3.本项设备检验标准: (1)应与底盘大梁或是其它车体主要结构部份连接,并安装牢固。 (2)不得遮蔽号牌及灯光。 (3)不得有锐利角及边缘。 (4)不得突出车身两侧,致影响行车安全。 (5)前方延伸长度应在三十公分以内,后方延伸长度应在二十五公分以内,且后悬部分应符合第三十八条规定。 厢式平头小货车(含小客货两用车)车头附加饰板 1.车头原钣金(蒙皮部分)不得切除,并应出示改装固定方式图示及比照出租车车顶安装广告广告牌架应逐车投保有效期限内之责任保险。 2.变更头灯,应出示经车辆专业机构审查合格报告,并应通过光型检验(含每次定期检验)。 3.车头附加饰板之标帜不得与原厂牌型式标帜有不同。 4.不得突出车身两侧;车长于不超出百分之二公差范围内,得不办理变更登记;前方延伸最多应在车长百分之二正负五公分以内(超过五公分以内部分应办理车长变更登记)。 电系 头灯(气体放电式头灯) 1.2008年7月1日后申请变更者,须汽车车厂出具改装证明文件,其气体放电式头灯应使用经车辆型式安全审验合格之灯具(泡),为近光头灯者另应装设具自动调整垂直倾角之装置,经公路监理机关依第4目气体放电式头灯检验标准检验合格,办理变更登记。 自2008年7月1日起。 2. 2007年1月1日后申请变更者,须经汽车车厂出具改装证明文件,其气体放电式头灯应使用经车辆型式安全审验合格之灯泡,经公路监理机关依第4目气体放电式头灯检验标准检验合格,办理变更登记。 自2007年1月1日起。 3.2006年12月31日前申请变更者,得免出具安装证明及统一发票,其气体放电式头灯得免使用经车辆型式安全审验合格之灯泡,经公路监理机关依第4目气体放电式头灯检验标准检验合格,办理变更登记。 自2006年7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 4.气体放电式头灯检验标准: (1)由灯前一公尺处之头灯试验器进行量测,如图一、图二所示。(单位为公分)。HH线及VV线为穿过近光参考轴之水平面与垂直面和此屏幕的交叉点。角度HVH2-HH为十五度。 (2)近光灯需提供足够清楚的明暗截止线(cut-off)以作为调整之用,在配光屏幕VV线左侧为水平直线,而另一边则不应超越HV/H2线(图一)或HV/H3/H4线(图二)上方。 (3)应校准近光光束使明暗截止线水平部份位于HH线下方十公分处,其转折处应位于VV在线。若校准后无法符合近光灯之配光要求,允许在水平方向左右各0.5度(8.75公分)范围及垂直方向上下各0.2度(3.5公分)范围内。 ° 其它经主管机关核定之项目 (二)本项机器脚踏车设备之变更须经原机器脚踏车制造厂、机器脚踏车代理商或领有公司、商业或工厂登记证明文件之合法机器脚踏车修理业(以下简称机器脚踏车车厂)出具改装证明。 设备分类 变更 项目 变更要件或检验标准 实施日期或适用日期 电系 头灯(气体放电式头灯) 1.2008年7月1日后申请变更者,须经机器脚踏车车厂出具改装证明文件,其气体放电式头灯应使用经车辆型式安全审验合格之灯具(泡),经公路监理机关依第4目气体放电式头灯检验标准检验合格,办理变更登记。 自2008年7月1日起。 2. 2007年1月1日后申请变更者,须经机器脚踏车车厂出具改装证明文件,其气体放电式头灯应使用经车辆型式安全审验合格之灯泡,经公路监理机关依第4目气体放电式头灯检验标准,办理变更登记。 自2007年1月1日起。 3.2006年12月31日前申请变更者,得免出具安装证明及统一发票,其气体放电式头灯得免使用经车辆型式安全审验合格之灯泡,经公路监理机关依第4目气体放电式头灯检验标准检验合格,办理变更登记。 自2006年7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 4.气体放电式头灯检验标准: (1)由灯前一公尺处之头灯试验器进行量测,如图一、图二所示。(单位为公分)。HH线及VV线为穿过近光参考轴之水平面与垂直面和此屏幕的交叉点。角度HVH2-HH为十五度。 (2)近光灯需提供足够清楚的明暗截止线(cut-off)以作为调整之用,在配光屏幕VV线左侧为水平直线,而另一边则不应超越HV/H2线(图一)或HV/H3/H4线(图二)上方。 ° (3)应校准近光光束使明暗截止线水平部份位于HH线下方十公分处,其转折处应位于VV在线。若校准后无法符合近光灯之配光要求,允许在水平方向左右各0‧五度(八‧七五公分)范围及垂直方向上下各0‧二度(三‧五公分)范围内。 其它经主管机关核定之项目 三、本点汽车设备变更须经合法业者办理,并缴验改(加)装设备之统一发票,并经公路监理机关检验合格,办理变更登记。 (一)本项汽车设备变更须经原汽车(底盘)制造厂、汽车代理商或依法领有公司、商业或工厂登记证明文件之汽车车体(身)打造业或汽车修理业或与变更项目有关之合法业者办理改(加)装。 设备分类 变更项目 变更要件或检验标准 车身 绞盘 应与底盘大梁或是其它车体主要结构部份连接,并安装牢固。 加装联结器(货车兼供曳引) 1.非经车辆型式安全审验车辆,出厂证或海关进口与货物税完(免)税证明书载明有总联结重量者。 2.经车辆型式安全审验合格车辆,且车辆型式安全审验合格证明书中有注明总联结重量者。 车身式样变更(或附加设备):罐体、槽体 应符合第三十九条第二十五款之规定。 车身式样变更(或附加设备):蓬式、栅式、补胎机具、附水槽、升降机(设有轮椅升降台之设置轮椅区车型除外)、厢式、框式、平板式、冷藏、冷冻、保温 1.应与底盘大梁或是其它车体主要结构部份连接,并安装牢固。 2.装置于车身后方时不得突出车身两侧;装置于车身两侧时不得突出车身后方,致影响行车安全。 底盘 悬吊系统之避震器 变更后不得超过原核定车身高度。 其它经主管机关核定之项目 (二)本项机器脚踏车设备变更须经原机器脚踏车制造厂、机器脚踏车代理商或依法领有公司、商业或工厂登记证明文件之机器脚踏车修理业或与变更项目有关之合法业者办理改(加)装。 设备分类 变更项目 变更要件或检验标准 车身 身心障碍特制机车 汽车所有人应检具汽车变更登记书、新领牌照登记书车主联、行车执照、车辆改装之合法业者公司、商业或工厂登记证明文件复印件,向当地公路监理机关办理检验变更登记。 其它经主管机关核定之项目 四、本项设备变更得不经公路监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但变更(或改装、加装)后应符合下列规定,并列为检验项目。 (一)汽车设备变更: 设备分类 变更项目 变更要件或检验标准 实施日期或适用日期 车身 空力套件(含汽车裙部、扰流板、尾翼) 1.不得突出车身两侧及前、后方,致影响行车安全。 2.不得有锐利边角。 3.不得阻碍驾驶人的视线。 自2007年1月1日起,列为检验项目。 辅助阶梯 1.应与底盘大梁或是其它车体主要结构部份连接,并安装牢固。 2.不得有锐利边角。 3.不得突出车身两侧,致影响行车安全。 自2007年1月1日起,列为检验项目。 其它设备 排气管 1.排气管尾端出口应位于车辆后方。 2.排气管不得突出车身两侧,其最低点与地面距离不得少于十公分。 自2007年1月1日起列为检验项目。 含视野辅助灯之照后镜 1.应符合「车辆安全检测基准」之「含视野辅助灯之照后镜」规定。 2.应于原照后镜安装处安装牢固,不得影响驾驶人视线。 3.后方视野辅助灯应与头灯及倒车灯连动。 4.后方视野辅助灯作动时应不影响后方驾驶人的视线。 自2010年1月1日起,列为检验项目。 娱乐性显示设备 驾驶人所装设使用之娱乐性显示设备,应与驻煞车或变速箱档位连动,驻煞车未使用或变速箱档位处于前进或后退文件位时,不得显示。 自2013年7月1日起,列为检验项目。 其它经主管机关核定之项目 (二)机器脚踏车设备变更: 设备分类 变更项目 变更要件或检验标准 实施日期或适用日期 其它设备 照后镜 1.应与车身主要结构部份连接,并安装牢固。 2.不得影响驾驶人视角。 自2007年1月1日起列为临时检验项目。 排气管 1.应有排气系统隔热防护装置。 2.排气管尾端出口应位于车辆后方。 3.在平坦地面上两轮着地时,排气管尾管出口角度不得倾斜高于水平线;排气管尾管离地高度逾一公尺者,其尾管出口角度应低于水平线。 第1点、第2点自2007年1月1日、第3点自2010年3月1日起列为临时检验项目。 车身 车身外壳 原机器脚踏车制造厂或机器脚踏车代理商宣告该车型外壳已停产者,可更换同厂牌同型式系列外壳。 自2007年1月1日起列为临时检验项目。 其它经主管机关核定之项目 厦门WTO工作站编 2012.11.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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