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简讯
一、为处理大陆地区人民申请专利、注册商标作业,特订定本要点。 二、大陆地区人民在台湾地区依专利法、商标法规定申请专利、注册商标并取得专利权、商标权者,其权利才受保护。 三、大陆地区申请人在台湾地区无住所或营业所者,申请专利、注册商标及办理有关事项,应委任在台湾地区有住所的代理人办理。 前项申请专利及办理有关专利事项的代理人,以专利师、律师及专利代理人为限。 四、大陆地区申请人应具备的申请文件使用简体字者,应于智能财产专责机关指定期间内补正正体中文本;届期未补正者,依专利法第十七条第一项或商标法第八条第一项规定办理。 申请专利的说明书、申请专利范围或图式以简体字本提出,且于智慧财产专责机关指定期间内补正正体中文本者,以简体字本提出之日为申请日;未于指定期间内补正者,申请案不予受理。但在处分前补正者,以补正之日为申请日,简体字本视为未提出。 五、智慧财产专责机关认有必要时,可通知大陆地区申请人检附身分证明或法人证明文件。 大陆地区申请人检附的相关证明文件使用简体字者,智能财产专责机关认有必要时,可通知检附正体中文本。 大陆地区申请人检附的相关证明文件,智能财产专责机关认有必要时,可通知应经“行政院”指定的机构或委托的民间团体验证。 六、大陆地区人民依集成电路电路布局保护法规定申请电路布局登记者,准用本要点的规定。 厦门WTO工作站编 2013.3.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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