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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地区修订大陆地区人民申请专利及商标注册作业要点中有关提供繁体字申请资料的规定
2013-04-01

台湾地区修订大陆地区人民申请专利及商标注册作业要点中有关提供繁体字申请资料的规定
2013年3月22日,台湾地区“经济部”发布经授智字第10220030560号令,修正发布“大陆地区人民申请专利及商标注册作业要点”第4点 ,并追溯自2013年1月1日生效。修订后的要点全文如下:
一、为处理大陆地区人民申请专利、注册商标作业,特订定本要点。
二、大陆地区人民在台湾地区依专利法、商标法规定申请专利、注册商标并取得专利权、商标权者,其权利才受保护。
三、大陆地区申请人在台湾地区无住所或营业所者,申请专利、注册商标及办理有关事项,应委任在台湾地区有住所的代理人办理。
    前项申请专利及办理有关专利事项的代理人,以专利师、律师及专利代理人为限。
四、大陆地区申请人应具备的申请文件使用简体字者,应于智能财产专责机关指定期间内补正正体中文本;届期未补正者,依专利法第十七条第一项或商标法第八条第一项规定办理。
    申请专利的说明书、申请专利范围或图式以简体字本提出,且于智慧财产专责机关指定期间内补正正体中文本者,以简体字本提出之日为申请日;未于指定期间内补正者,申请案不予受理。但在处分前补正者,以补正之日为申请日,简体字本视为未提出。
五、智慧财产专责机关认有必要时,可通知大陆地区申请人检附身分证明或法人证明文件。
    大陆地区申请人检附的相关证明文件使用简体字者,智能财产专责机关认有必要时,可通知检附正体中文本。
    大陆地区申请人检附的相关证明文件,智能财产专责机关认有必要时,可通知应经“行政院”指定的机构或委托的民间团体验证。
六、大陆地区人民依集成电路电路布局保护法规定申请电路布局登记者,准用本要点的规定。
厦门WTO工作站编
2013.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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