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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地区修订传染病分类及第四类与第五类传染病的防治措施
2013-06-18

台湾地区修订传染病分类及第四类与第五类传染病的防治措施
 
2013年6月7日,台湾地区“行政院卫生署”发布署授疾字第1020100731号公告,修正“传染病分类及第四类与第五类传染病的防治措施”,自即日起生效。修正要点如下:
一、修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症」名称为「中东呼吸症候群冠状病毒感染症」,并将「猫抓病」及 「NDM1肠道菌感染症」自第四类传染病移除。
二、各类传染病的通报定义及相关防治措施,请参考「传染病防治工作手册」或至疾病管制局网站 (http://www.cdc.gov.tw)查询。
传染病分类及第四类与第五类传染病的防治措施
传染病分类

类别
传染病名称

第一类
天花、鼠疫、严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狂犬病、H5N1流感

第二类
白喉、伤寒、登革热、流行性脑脊髓膜炎、副伤寒、小儿麻痹症、杆菌性痢疾、阿米巴性痢疾、疟疾、麻疹、急性病毒性A型肝炎、肠道出血性大肠杆菌感染症、汉他病毒症候群、霍乱、德国麻疹、多重抗药性结核病、屈公病、西尼罗热、流行性斑疹伤寒、炭疽病

第三类
百日咳、破伤风、日本脑炎、结核病(除多重抗药性结核病外)、先天性德国麻疹症候群、急性病毒性肝炎(除A型外)、流行性腮腺炎、退伍军人病、侵袭性b型嗜血杆菌感染症、梅毒、淋病、新生儿破伤风、肠病毒感染并发重症、人类免疫缺乏病毒感染、汉生病(Hansen’s disease)

第四类
疱疹B病毒感染症、钩端螺旋体病、类鼻疽、肉毒杆菌中毒、侵袭性肺炎链球菌感染症、Q热、地方性斑疹伤寒、莱姆病、兔热病、恙虫病、水痘、弓形虫感染症、流感并发症、库贾氏病、布氏杆菌病

第五类
裂谷热、马堡病毒出血热、黄热病、伊波拉病毒出血热、拉萨热、中东呼吸症候群冠状病毒感染症、H7N9流感

 
 
第四类与第五类传染病的防治措施

类别
传染病名称
报告时限
病人处置措施
尸体处置

第
四
类
疱疹B病毒感染症
钩端螺旋体病
类鼻疽
肉毒杆菌中毒
24小时
必要时,可于指定隔离治疗机构施行隔离治疗
火化或报请地方主管机关核准后深埋

侵袭性肺炎链球菌感染症
Q热
地方性斑疹伤寒
莱姆病
兔热病
恙虫病
水痘
弓形虫感染症
流感并发症
布氏杆菌病
一周内

库贾氏病
一个月
必要时,可于指定隔离治疗机构施行隔离治疗
尸体不得深埋,火化温度须达摄氏1,000度且持续30分钟以上

第
五
类
裂谷热
马堡病毒出血热
黄热病
伊波拉病毒出血热
拉萨热
24小时
指定隔离治疗机构施行隔离治疗
24小时内入殓并火化

中东呼吸症候群冠状病毒感染症
H7N9流感
24小时
必要时,可于指定隔离治疗机构施行隔离治疗

 
厦门WTO工作站编
2013.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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