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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6月7日,台湾地区“行政院卫生署”发布署授疾字第1020100731号公告,修正“传染病分类及第四类与第五类传染病的防治措施”,自即日起生效。修正要点如下: 一、修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症」名称为「中东呼吸症候群冠状病毒感染症」,并将「猫抓病」及 「NDM1肠道菌感染症」自第四类传染病移除。 二、各类传染病的通报定义及相关防治措施,请参考「传染病防治工作手册」或至疾病管制局网站 (http://www.cdc.gov.tw)查询。 传染病分类及第四类与第五类传染病的防治措施 传染病分类 类别 传染病名称 第一类 天花、鼠疫、严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狂犬病、H5N1流感 第二类 白喉、伤寒、登革热、流行性脑脊髓膜炎、副伤寒、小儿麻痹症、杆菌性痢疾、阿米巴性痢疾、疟疾、麻疹、急性病毒性A型肝炎、肠道出血性大肠杆菌感染症、汉他病毒症候群、霍乱、德国麻疹、多重抗药性结核病、屈公病、西尼罗热、流行性斑疹伤寒、炭疽病 第三类 百日咳、破伤风、日本脑炎、结核病(除多重抗药性结核病外)、先天性德国麻疹症候群、急性病毒性肝炎(除A型外)、流行性腮腺炎、退伍军人病、侵袭性b型嗜血杆菌感染症、梅毒、淋病、新生儿破伤风、肠病毒感染并发重症、人类免疫缺乏病毒感染、汉生病(Hansen’s disease) 第四类 疱疹B病毒感染症、钩端螺旋体病、类鼻疽、肉毒杆菌中毒、侵袭性肺炎链球菌感染症、Q热、地方性斑疹伤寒、莱姆病、兔热病、恙虫病、水痘、弓形虫感染症、流感并发症、库贾氏病、布氏杆菌病 第五类 裂谷热、马堡病毒出血热、黄热病、伊波拉病毒出血热、拉萨热、中东呼吸症候群冠状病毒感染症、H7N9流感 第四类与第五类传染病的防治措施 类别 传染病名称 报告时限 病人处置措施 尸体处置 第 四 类 疱疹B病毒感染症 钩端螺旋体病 类鼻疽 肉毒杆菌中毒 24小时 必要时,可于指定隔离治疗机构施行隔离治疗 火化或报请地方主管机关核准后深埋 侵袭性肺炎链球菌感染症 Q热 地方性斑疹伤寒 莱姆病 兔热病 恙虫病 水痘 弓形虫感染症 流感并发症 布氏杆菌病 一周内 库贾氏病 一个月 必要时,可于指定隔离治疗机构施行隔离治疗 尸体不得深埋,火化温度须达摄氏1,000度且持续30分钟以上 第 五 类 裂谷热 马堡病毒出血热 黄热病 伊波拉病毒出血热 拉萨热 24小时 指定隔离治疗机构施行隔离治疗 24小时内入殓并火化 中东呼吸症候群冠状病毒感染症 H7N9流感 24小时 必要时,可于指定隔离治疗机构施行隔离治疗 厦门WTO工作站编 2013.6.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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