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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地区修订并实施“工厂检查作业要点”
2012-08-15

台湾地区修订并实施“工厂检查作业要点”
2012年8月3日,台湾地区“经济部”标准检验局发布经标三字第10130007090号令,修订“工厂检查作业要点” 第三点、第五点(如下),自即日生效。
三、申请工厂检查,应检具申请书、工厂基本数据表及下列文件向“经济部”标准检验局(以下简称本局)、其所属分局或其认可的工厂检查机构(以下简称检查机关、构)办理:
(一)申请人的工厂、公司或商业登记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但无证明文件者,可以最近一期纳税证明代替。
(二)产品的报验义务人或自愿性产品验证证书申请人基本数据(事业名称、地址、联络人及联络方式)。但已取得商品验证登录证书或自愿性产品验证证书者,可以其复印件代替。
(三)工厂位置图及平面配置图。
(四)制造流程图。
(五)检测方法概要。
(六)产品的型式试验报告及技术数据。
(七)代理“国外”生产厂场申请工厂检查者,应检附委任书及证明文件。
(八)其它经本局指定的文件。
前项所附文件为外文者,检查机关(构)可要求申请人加附中文译本。
五、工厂检查应依据产品的型式试验报告及相关技术资料,执行下列检查项目:
(一)符合产品制程要求的制造设备。
(二)所采购的主要零组件及原料符合商品规范。
(三)符合产品制程需求的制造流程。
(四)符合产制产品需求的检测设备,或相同检测功能的检测设备。
(五)具备符合产制商品需求的专业检测人员训练。
(六)具备符合产制商品需求的测试设备且已完成追溯“国家”标准的校正。
(七)保存符合商品需求的检验与测试执行情形的纪录。
(八)涉及产制商品需求的消费者服务及顾客抱怨的处理。
(九)已验证商品的一致性产制情形与后续变更。
(十)本局对个别商品种类订定的工厂检查特定规范。
检查人员应填具“工厂检查纪录”一式二份,经检查人员及工厂代表人签名或盖章确认后,发给工厂代表人一份。
若有特殊商品不适用第一项第一款至第十款规定,由本局另行公告指定。
注:“工厂检查作业要点”制修订情况:
l        2002年4月19日“经济部”标准检验局经标三字第09130002610号令制定发布全文19点,并自2002年5月1日起实施;
l        2003年8月12日“经济部”标准检验局经标三字第09230004980号令修订发布全文10点,并自2003年9月1日起实施;
l        2005年6月24日“经济部”标准检验局经标三字第09430004890号令修订发布全文10点,并自即日生效;
l        2009年9月14日“经济部”标准检验局经标三字第09830006190号令修订发布第1点、第9点、第10点及增订第11点规定,并自2010年1月1日起生效;
l        2011年7月6日“经济部”标准检验局经标三字第10030005110号令修订发布第3点、第5点、第6点、第7点及第10点规定,并自即日生效;
l        2012年8月3日“经济部”标准检验局经标三字第10130007090号令修订发布第3点及第5点规定,并自即日生效。
厦门WTO工作站编
2012.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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