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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地区修订并实施除湿机能源耗用量与能效分级标示事项、方法及检查方式
2012-12-11

台湾地区修订并实施除湿机能源耗用量与能效分级标示事项、方法及检查方式
2012年12月7日,台湾地区“经济部”发布经能字第10104607960号公告,修正“除湿机能源耗用量与其能源效率分级标示事项、方法及检查方式”,并自即日生效。公告事项如下:
一、本公告所称的除湿机为符合CNS 12492标准规范范围,并经“经济部”标准检验局公告为应施检验品目的范围者。
二、厂商制造或进口除湿机时,应以经“经济部”标准检验局认可的商品检验指定试验室,出具的安规试验报告中的能源因子值标示值,按除湿机能源效率分级基准表(附表一)中的分级基准,标示产品能源效率的等级。
三、厂商制造或进口除湿机者,应检具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机关申请“能源效率分级标示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的登录账号及密码,供登入管理系统使用:
(一)能源效率分级标示管理系统登录账号及密码申请表(附表二)。
(二)公司或商业登记主管机关发给公司登记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商业登记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上述主管机关信息网站系统打印的登记资料。
四、厂商于取得管理系统的登录账号及密码后,应检具下列文件送“中央”主管机关申请能源效率分级标示的核准:
(一)除湿机能源效率分级标示登录申请表(附表三,应由厂商登入管理系统填写申请数据后,下载使用。);申请登录作业系委托办理者,其代理人应另检附制造商或进口商出具的除湿机能源效率分级标示登录作业委托代理授权书(附表四)正本。
(二)该产品的商品验证登录证书或商品型式认可证书(应以正本经彩色扫描成电子文件后上传于管理系统)
(三)该产品申请商品验证登录或商品型式认可时所出具的安规试验报告(应以加盖公司印鉴的复印件或电子文件光盘片邮寄“中央”主管机关)。申请经“中央”主管机关核准后,厂商即可于管理系统下载能源效率分级标示图并使用。
五、厂商于2011年3月1日起陈列或销售除湿机时,应于展示机种正面处张贴或悬挂能源效率分级标示图(附图一),不得隐匿、毁损或以他法致消费者无法辨识。厂商于2011年5月1日起制造或进口除湿机时,应将规定的能源效率分级标示图附于使用说明书中,或张贴于产品本体正面明显处。能源效率分级标示图须以彩色原尺寸揭露,并可等比例放大,其内容包括:
(一)产品名称(除湿机)。
(二)产品型号。
(三)额定除湿能力(公升/日)。
(四)能源因子值(公升/千瓦小时)。
(五)依据除湿机能源效率分级基准表所订的能源效率等级。
(六)年耗电量(度/年),计算方式为【额定除湿能力(公升/日)/标示能源因子值(公升/千瓦小时)】X二十二点五天。年耗电量四舍五入取至整数位。(前揭二十二点五天系以每日运转三小时,平均一年使用六个月,每个月以三十天进行估算。)
(七)所依据的除湿机能源效率分级基准表公告年度及文号。
(八)登录编号。
(九)其它“中央”主管机关指定的文字。
六、厂商自2011年3月1日起,应在清晰可辨的条件下,将除湿机的能源效率分级标示图(附图二),标示于展示或销售处所使用的产品型录上的产品图形旁。前项型录上的产品信息若以文字或表格方式呈现,应另注明产品年耗电量、能源因子值及能源效率等级。
七、厂商制造或进口除湿机如有下列情事,应重新进行登录及申请核准作业:
(一)产品基本设计变更,而影响其能源效率者。
(二)产品基本设计未变更,但型号变更者。
八、厂商应于每年二月底前,于管理系统中填报前一年度的除湿机销售数量。
九、“中央”主管机关于实施能源效率分级标示检查时,可每年办理抽测;抽测样品由“中央”主管机关指定,并由厂商于期限内送至指定检验试验室测试,其能源因子值应在标示值的百分之九十五以上,未符合者由“中央”主管机关通知厂商办理复测;复测数量应为该产品相同机型抽测数量的二倍,复测相关费用由厂商负担。未办理复测或复测结果未全数符合前项的规定者,“中央”主管机关将依能源管理法第二十一条规定,通知厂商限期改善,并依其相关规定办理。但厂商系因停产或停止进口抽测产品以致无法办理复测时,于取得“中央”主管机关同意并注销产品能源效率分级标示者,不在此限。
十、前点抽测数量依制造或进口厂商前一年度销售的除湿机总数量,原则上每达五千台抽测一台,总数量未达五千台者亦抽测一台;但其抽测比例“中央”主管机关可视实际需要调整。
厦门WTO工作站编
2012.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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