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简讯
一、应检附“财政部”核发的烟酒进口业许可执照复印件或“财政部”同意文件。如属进口供自用的烟酒,其数量不超过下列规定者免附: (一)烟:卷烟5条(1000支)、雪茄125支、烟丝5磅。 (二)酒:5公升。 二、进口供分装的烟,业者于报关时应报明其用途,并检附生产国政府或政府授权的商会所出具的原产地证明。 修订前,第一条的内容为“一、应检附财政部核发的烟酒进口业许可执照复印件或财政部同意文件。如属进口供馈赠或自用(含展览品)的洋烟酒,……”。 厦门WTO工作站编 2012.1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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