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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地区修订46项货品的输入规定,2013年1月1日实施
2012-11-05

台湾地区修订46项货品的输入规定,2013年1月1日实施
2012年10月30日,台湾地区“经济部”国际贸易局发布贸服字第1017025412号公告,将 C.C.C. 2103.90.90.10-2“一般料理酒,以谷类或其它含淀粉的植物性原料,经糖化后加入酒精制得产品为基酒,或直接以酿造酒、蒸馏酒、酒精为基酒,加入0.5%以上的盐,添加或不添加其它调味料,调制而成供烹调用的酒”等46项货品的输入规定代号“463”的内容修订如下,自2013年1月1日实施。
一、应检附“财政部”核发的烟酒进口业许可执照复印件或“财政部”同意文件。如属进口供自用的烟酒,其数量不超过下列规定者免附:
(一)烟:卷烟5条(1000支)、雪茄125支、烟丝5磅。
(二)酒:5公升。
二、进口供分装的烟,业者于报关时应报明其用途,并检附生产国政府或政府授权的商会所出具的原产地证明。
修订前,第一条的内容为“一、应检附财政部核发的烟酒进口业许可执照复印件或财政部同意文件。如属进口供馈赠或自用(含展览品)的洋烟酒,……”。
厦门WTO工作站编
201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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