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简讯
台湾地区“食品卫生管理法”(以下简称本法)自1975年1月28日公布施行迄今,历经八次修正。兹配合“行政院”卫生署食品药物管理局的成立,边境查验业务回归该局执行,进口产品管理事权予以整合统一;此外,近期发生数起重大食品卫生安全事件,经全面检讨并拟定改善策进方案,将由进口产品输入前境外源头查核管理与边境查验、国内食品业者管理及市售产品监测等多面向整体再予加强,以统筹食品风险管控机制,提升食品安全管理效能,保障民众健康及消费权益。故拟定“食品卫生管理法”修正草案,其修正要点如下: 一、增列营养标示、查验的定义,以利适用。(修正条文第三条) 二、对于重大或突发性食品卫生安全事件,可依据风险评估或流行病学调查结果,公告采取必要的管理措施;为加强食品安全控管,主管机关应建立食品卫生安全监测体系,发现有危害食品卫生安全之虞的事件时,应发布预警或实行必要的管理措施。(修正条文第四条及第五条) 三、食品业者负有落实自主管理及确保食品卫生安全的责任,如发现产品有危害卫生安全的虞时,应主动停止制造、加工、贩卖及办理回收。(修正条文第七条) 四、授权“中央”主管机关可公告特定类别及规模的食品业者应申请登录、建立产品原材料、半成品与成品供应来源及流向的追溯或追踪系统;办理食品业者卫生安全管理的验证。(修正条文第八条及第九条) 五、为提升食品从业人员的卫生专业素质,公告类别及规模的食品业者应聘领有专门职业或技术证照的人员。(修正条文第十二条) 六、为因应食品安全管理需求,在无法取得充足科学信息以制定正式标准时,授权“中央”主管机关可依风险评估结果订定暂行标准,加以管制。(修正条文第十九条) 七、依实务管理需求及参考国际规范,授权“中央”主管机关可公告指定可豁免标示或部分豁免标示的产品范围及有关规定。(修正条文第二十三条) 八、对产品的输入管理,新增以下规定(修正条文第三十条至第三十六条): (一)输入产品应事先申请查验。 (二)要求输入产品报验的数据应正确完整。 (三)明列可免办理输入查验的产品及其管理规定。 (四)要求输入产品办理有关信息的申报,强化预先管控的措施。 (五)可核给具结保管的输入产品范畴,申请具结保管获准者将收取保证金。 (六)为对安全风险程度较高的输入产品加强管控,授权主管机关可派员至境外制造商处进行实地访查。 九、发布食品卫生检验信息者,应负确保检验质量及结果判读正确性之责。(修正条文第四十条) 十、配合新增规定订定有关罚则,并修正加重违反本法规定的罚则。(修正条文第九章) 十一、加重违规业者对刊播违规广告的责任,以维护民众健康及消费权益。(修正条文第四十五条及第四十六条) 十二、要求食品业者应将违法产品相关处理及改善情形报主管机关备查,以达行政监督的综效。(修正条文第五十三条) 厦门WTO工作站编 2012.9.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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