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简讯
参照药事法第57条第1项规定,制造药物,应由药物制造工厂为之;药物制造工厂,应依药物制造工厂设厂标准设立,并依工厂管理辅导法规定,办理工厂登记。未经核准厂所分装药品,违反该项规定,依同法第92条第1项规定,可处新台币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另药物制造或输入业者有事实足认其提供的药物有危害使用者安全、健康或其它权益之虞时,依药物回收作业实施要点第2点规定,应回收市售品,医疗机构、药局及药商应予配合。 厦门WTO工作站编 2012.11.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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