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简讯
第 一 条 本标准依“食品卫生管理法”第十条规定制定。 第 二 条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Aflatoxin)限量应符合下列标准: 食品种类 总黄曲霉毒素限量(包括Aflatoxin B1,B2,G1,G2) 花生、玉米 15ppb以下 米、高粱、豆类、麦类及坚果类 10ppb以下 食用油脂 10ppb以下 鲜乳 0.5ppb以下(以M1计) 奶粉 5.0ppb以下(以M1计) 其他食品 10ppb以下 第 三 条 食品中赭曲霉毒素A(Ochratoxin A)限量应符合下列标准: 食品种类 赭曲霉毒素A限量 米、麦类 5ppb以下 第 四 条 食品中棒曲霉毒素(Patulin)限量应符合下列标准: 食品种类 棒曲霉毒素限量 苹果汁、含苹果汁的混合饮料 50ppb以下 第 五 条 食品中橘霉素(Citrinin)限量应符合下列标准: 食品种类 橘霉素限量 红曲色素 200ppb以下 原料用红曲米 5ppm以下 使用红曲原料制成的食品 2ppm以下 第 六 条 婴儿食品的真菌毒素限量应符合婴儿食品类卫生标准的规定。 第 七 条 本标准自发布日施行。 厦门WTO工作站编 2012.6.1 【参考:2012-490-台湾预警-增订咖啡中赭曲霉毒素A的限量标准 2012年4月19日,台澎金马特别关税区发布G/SPS/N/TPKM/255号通报,修订“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标准”第三条,增订了咖啡中赭曲霉毒素A的限量规定。 修订后的第三条如下: 第三条 食品中赭曲霉毒素A(Ochratoxin A)限量应符合下列标准: 食品种类 赭曲霉毒素A限量 米、麦类 5 ppb以下 烘焙咖啡豆、咖啡粉及速溶咖啡 5 ppb以下 该通报的批准和生效日期待定,评议截至期为2012年6月11日。 厦门WTO工作站编 2012.4.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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