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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地区拟制定贮备型电热水器的最低能效要求
2013-06-06

台湾地区拟制定贮备型电热水器的最低能效要求
 
2013年6月4日,台湾地区“经济部”能源局发布G/TBT/N/TPKM/134号通报:贮备型电热水器的最低能效要求草案。该通报的批准日期待定,生效日期为公告后2年。评议截止日期为通报后60天。
为了提高能源使用效率,能源局打算设置贮备型电热水器的最低能源效率要求,以减少热量损失。给予制造商2年的过渡期以适应这些要求。最低能效要求的测试方法基于相关CNS标准(CNS 11010 储备型电热水器)。
贮备型电热水器容许耗用能源标准(草案)

额定容量V(L)
每24小时标准化备用损失Est,24 (kWh/24h)
实施日期

<60
Est,24 ≦ 0.1235+0.0525×V2/3
公告后2年

≧60
Est,24 ≦ 0.19+0.0485×V2/3
公告后2年

注:
(1) 本效率基准适用于单相交流300V以下的贮备型电热水器。
(2) V为额定容量(公升),贮备型电热水器的内桶容量须符合CNS 11010「贮备型电热水器」的规定。
(3) 24小时标准化备用损失Est,24 (kWh/24h)的试验条件与方法,依据 CNS 11010「贮备型电热水器」的规定。
(4) 产品的实测Est,24值计算至小数点后第四位,小数点后第五位数即四舍五入。
(5) Est,24实测值不得高于上表基准值,并须在产品标示值的105%以下。
厦门WTO工作站编
201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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