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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地区拟制定输入食品先行放行查核程序
2013-01-24

台湾地区拟制定输入食品先行放行查核程序
日前,台湾地区“行政院”卫生署食品药物管理局制定了“输入食品及相关产品先行放行案件查核处理程序(草案)”。如下:
1. 目的:为确保输入食品及相关产品于边境具结先行放行后,本局查核作业的一致性,特订定本处理程序。
2. 处理程序:
2.1 产品数量短缺或规格不符者:
2.1.1 清点产品数量后取样,并填写查核工作记录表及拍照存查。
2.1.2 通知报验人(报验义务人与报验代理人,以下合称报验人)于查核后次日10个工作日内,提交出口商出具的短卸或误装说明文件正本。
2.1.2.1 经审核同意者,将更正报单内容的讯息(通联单)传送海关,本局承办人员应于IFI系统变更查验资料,相关文件与原案合并归档。
2.1.2.2 经审核不同意或逾期未提交说明者,本局承办人员应于查核工作记录表中载明审核不同意原因或逾期未提交记录,回报北区管理中心(台北昆阳办公室),相关文件与原案合并归档。
2.1.3 报验人确实违反具结先行放行规定者,依输入食品及相关产品查验办法办理,并通知卫生局依违反食品卫生管理法第35条处办。
2.2 产品品项不符者:
2.2.1 非属输入应验的产品
2.2.1.1 填写查核工作记录表,并拍照存查。
2.2.1.2 将更正报单内容后的讯息(通联单)传送海关。
2.2.1.3 依“输入产品查验案件办理退件及退运/补缴规费处理原则”办理。
2.2.2 属输入应验的产品
2.2.2.1 不予取样,现场制作查核工作记录表及拍照存查,并通知具结地卫生局清点,封存尚未完成报验的产品,另副知本局北区管理中心及报验人所在地卫生局。
2.2.2.2 将更正报单内容后的讯息(通联单)传送海关。
2.2.2.3 报验人于查核后次日5个工作日内,应依输入食品及相关产品查验办法向本局办理申请查验,逾期未申请查验者,通知卫生局监督销毁该批货物。
2.2.2.4 经查验合格者,由报验人提具本局核发的输入食品许可通知,向具结地卫生局申请解封。
2.2.2.5 经查验不合格者,本局港埠办事处及卫生局,依据查验不合格的处理流程办理。
2.2.2.6 案件不予受理者、被退件者或逾期未申请查验者,通知报验人(副知卫生局及北区管理中心)应向公司所在地卫生局申请退运或销毁,副本抄送卫生局协助监督销毁或退运事宜。
 
厦门WTO工作站编
2013.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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