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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地区拟制定豁免营养标示的包装食品规定
2014-04-03

台湾地区拟制定豁免营养标示的包装食品规定
2014年4月1日,台湾地区“卫生福利部”发布部授食字第1031300358号公告,预告订定“得免营养标示之包装食品规定”草案,30天内接收公众意见或建议。
针对部分食品具有标示上的困难,或是单一成分、营养成分微量的食品,没有提供营养标示的必要及意义,台湾地区“卫生福利部”依据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第二十三条,拟具“得免营养标示之包装食品规定”草案,全文计三点,其订定要点如下:
一、   订定的法源依据。(草案第一点)
二、   得免营养标示的包装食品规定。(草案第二点)
三、   自愿提供营养标示者的规定。(草案第三点)
得免营养标示之包装食品规定草案

规     定
说     明

一、 依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以下简称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订定之。
法源依据。

二、 未有营养宣称之下列包装食品,得免营养标示:
(一) 饮用水、矿泉水、冰块。
(二) 未添加任何其它成分或配料之生鲜、冷藏或冷冻之水果、蔬菜、家畜、家禽、蛋品和水产品。
(三) 冲泡用且未含其它原料或食品添加物之茶叶、咖啡、草本植物等。
(四) 非直接食用之调味香辛料、调理卤包。
(五) 单方提香用之调味香辛料。
(六) 盐及盐代替品。
(七) 非直接贩卖予消费者之食品原料。
(八) 即食鲜食食品。
1、 针对单一原料且营养成分微量之食品,如第一款、第三款、第五款、第六款,实无提供营养标示之必要性,订定豁免标示之规定。
2、 目前国际规范上,对于第二款、第七款、第八款之食品,实务上无法提供营养标示,订定豁免标示之规定。
3、 针对第四款之食品,消费者并不会直接食入,实无提供营养标示之必要性,订定豁免标示之规定。

三、 前点所定食品,如欲提供营养标示,应依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办理。
自愿提供营养标示者,仍应依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办理。

同日,部授食字第1031300359号公告预告废止“应标示营养成分及含量之食品类别”。
厦门WTO工作站编
201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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