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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地区拟制定含牛肉及牛可食部位原料的有容器或包装的食品原产地标示规定
2013-08-16

台湾地区拟制定含牛肉及牛可食部位原料的有容器或包装的食品原产地标示规定
 
2013年8月13日,台湾地区“卫生福利部”发布部授食字第1021302013号公告,预告“含牛肉及牛可食部位原料的有容器或包装的食品原产地标示规定”草案,预告终止日为8月20日。
台湾地区“食品卫生管理法”于2013年6月19日修正公布施行,原2012年9月6日署授食字第1011302808号公告“有容器或包装的食品原产地标示相关规定”部分内容已于该法第22条第1项第6款明文规定,故原公告拟予废止;另该公告的其它内容,有关牛肉及牛可食部位原料原产地(国)标示部分,故依该法第22条第1项第9款规定,公告“含牛肉及牛可食部位原料的有容器或包装的食品原产地标示规定”,其要点如下:
1. 规范含牛肉及牛可食部位原料的有容器或包装的食品其标示内容。(草案第一点)
2. 规范应标示的牛肉及牛可食部位的范围。(草案第二点)
3. 规范牛肉及牛可食部位原料之原产地(国)认定标准。(草案第三点)
草案全文如下:
一、含牛肉及牛可食部位原料法有容器或包装法食品,应以中文显著标示该牛肉及牛可食部位原料的原产地(国)或等同意义字样。
二、牛肉及牛可食部位,不包含牛乳及牛脂。
三、食品的牛肉及牛可食部位原料,以其屠宰国为原产地(国)。
来源:http://www.lawbank.com.tw/news/NewsContent.aspx?AID=17&NID=113125.00&kw=&TY=21,22&sd=0001-01-01&ed=9999-12-31&total=25367&NCLID=&lsid=
厦门WTO工作站编
2013.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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