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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8月13日,台湾地区“卫生福利部”发布部授食字第1021302013号公告,预告“含牛肉及牛可食部位原料的有容器或包装的食品原产地标示规定”草案,预告终止日为8月20日。 台湾地区“食品卫生管理法”于2013年6月19日修正公布施行,原2012年9月6日署授食字第1011302808号公告“有容器或包装的食品原产地标示相关规定”部分内容已于该法第22条第1项第6款明文规定,故原公告拟予废止;另该公告的其它内容,有关牛肉及牛可食部位原料原产地(国)标示部分,故依该法第22条第1项第9款规定,公告“含牛肉及牛可食部位原料的有容器或包装的食品原产地标示规定”,其要点如下: 1. 规范含牛肉及牛可食部位原料的有容器或包装的食品其标示内容。(草案第一点) 2. 规范应标示的牛肉及牛可食部位的范围。(草案第二点) 3. 规范牛肉及牛可食部位原料之原产地(国)认定标准。(草案第三点) 草案全文如下: 一、含牛肉及牛可食部位原料法有容器或包装法食品,应以中文显著标示该牛肉及牛可食部位原料的原产地(国)或等同意义字样。 二、牛肉及牛可食部位,不包含牛乳及牛脂。 三、食品的牛肉及牛可食部位原料,以其屠宰国为原产地(国)。 来源:http://www.lawbank.com.tw/news/NewsContent.aspx?AID=17&NID=113125.00&kw=&TY=21,22&sd=0001-01-01&ed=9999-12-31&total=25367&NCLID=&lsid= 厦门WTO工作站编 2013.8.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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