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简讯
该草案的制定是为了使包装食品营养宣称的相关规范更符合民众营养现况,并配合“包装食品营养标示应遵行事项”的制定,草案全文计八点,其要点如下: 一、法源依据。(草案第一点) 二、包装食品营养宣称规定。(草案第二点) 三、包装胶囊状、锭状且标示有每日食用限量的食品营养宣称规定。(草案第三点) 四、需再经复水或稀释才可供食用、冲泡用的包装食品,营养宣称衡量基准及标示规定。(草案第四点) 五、同一包装食品有二项以上的营养宣称规定。(草案第五点) 六、应依公告规范进行营养宣称规定。(草案第六点) 七、包装食品的“可补充摄取”营养素,欲叙述生理功能的规定。(草案第七点) 八、列举不适用本规定的食品。(草案第八点) 包装食品营养宣称应遵行事项草案 一、 本规定依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第十款规定订定。 二、 本规定系针对市售包装食品「营养宣称」中,对营养素含量的高低使用形容词句加以描述时,其表达方式应视各营养素摄取对民众健康的影响情况,分为「需适量摄取」营养宣称及「可补充摄取」营养宣称二种类别加以规定: (一) 需适量摄取的营养宣称: 热量、脂肪、饱和脂肪酸、胆固醇、钠、糖、乳糖及反式脂肪等营养素如摄取过量,将对民众健康有不利的影响,故此类营养素列属「需适量摄取」的营养素含量宣称项目,其标示应遵循下列的原则,不得以其它形容词句作「需适量摄取」营养宣称: 1. 固体(半固体)食品标示表一第一栏所列营养素为「无」、「不含」或「零」时,该食品每一百公克所含该营养素量不得超过表一第二栏所示的量。 2. 液体食品标示表一第一栏所列营养素为「无」、「不含」或「零」时,该食品每一百毫升所含该营养素量不得超过表一第三栏所示的量。 3. 固体(半固体)食品标示表二第一栏所列营养素为「低」、「少」、「薄」或「略含」时,该食品每一百公克所含该营养素量不得超过表二第二栏所示的量。 4. 液体食品标示表二第一栏所列营养素为「低」、「少」、「薄」或「略含」时,该食品每一百毫升所含该营养素量不得超过表二第三栏所示的量。 5. 食品标示表二第一栏所列营养素为「较……低」或「较……少」时,该固体(半固体)或液体食品所含该营养素量与同类参考食品所含该营养素量的差距必须分别达到或超过表二第二栏或第三栏所示的量,且须标明被比较的同类参考食品的品名及其减低的量或其减低的比例数。 6. 宣称「低钠」的食品,除钠含量不得超过表二第二栏或第三栏所示的量,亦须同时于营养标示中标示「钾」含量。 (二) 可补充摄取的营养宣称: 膳食纤维、维生素A、维生素B1、维生素B2、维生素C、维生素E、钙、铁等营养素如摄取不足,将影响民众健康,故此类营养素列属「可补充摄取」的营养素含量宣称项目,其标示应遵循下列的原则,不得以其它形容词句作「可补充摄取」营养宣称: 1. 固体(半固体)食品标示表三第一栏所列营养素为「高」、「多」、「强化」或「富含」时,该食品每一百公克所含该营养素量必须达到或超过表三第二栏所示的量。但表五所列的食品应以每三十公克(实重)作为衡量基准,其所含该营养素必须达到或超过表三第二栏所示的量;表六所列的食品应以每一公克(干货)作为衡量基准,其所含该营养素(膳食纤维除外)必须达到或超过表三第二栏所示的量,方得使用「高」、「多」、「强化」或「富含」的标示文字于表三第一栏所列的营养素。 2. 液体食品标示表三第一栏所列营养素为「高」、「多」、「强化」或「富含」时,该食品每一百毫升所含该营养素量必须达到或超过表三第三栏所示的量或该食品每一百大卡所含该营养素量必须达到或超过表三第四栏所示的量。 3. 固体(半固体)食品标示表四第一栏所列营养素为「来源」、「供给」或「含有」时,该食品每一百公克所含该营养素量必须达到或超过表四第二栏所示的量。但表五所列的食品应以每三十公克(实重)作为衡量基准,其所含该营养素必须达到或超过表四第二栏所示的量;表六所列的食品应以每一公克(干货)作为衡量基准,其所含该营养素必须达到或超过表四第二栏所示的量,方得使用「来源」、「供给」或「含有」的标示文字于表四第一栏所列的营养素。 4. 液体食品标示表四第一栏所列营养素为「来源」、「供给」或「含有」时,该食品每一百毫升所含该营养素量必须达到或超过表四第三栏所示的量或该食品每一百大卡所含该营养素量必须达到或超过表四第四栏所示的量。 5. 食品标示表四第一栏所列营养素为「较……高」或「较……多」时,该固体(半固体)或液体食品所含该营养素量与同类参考食品所含该营养素量的差距必须分别达到或超过表四第二栏、第三栏或第四栏所示的量,且须标明被比较的同类参考食品的品名及其增加的量或其增加的比例数。 6. 表七所列的食品不得作「高、多、强化、富含、来源、供给及含有」等的宣称。 三、 形态属胶囊状、锭状且标示有每日食用限量的食品,每日最低摄取量达到或超过表三第二栏所示的量时,可作「高、多、强化、富含」的宣称;每日最低摄取量达到或超过表四第二栏所示的量时,可作「来源」、「供给」、「含有」的宣称。 四、 需再经复水或稀释才可供食用的食品(例如:奶粉、果汁粉、咖啡……等),可以一百公克固体或以依产品标示建议量调制后的一百毫升液体的营养素含量作为「需适量摄取」及「可补充摄取」衡量基准。类型属冲泡且不直接食用内容物的食品(例如:茶包……等),依其所列冲泡方式的冲泡液作为营养标示及宣称的衡量基准。 五、 当一食品有二项以上的营养素符合营养含量宣称的条件时,可同时作此等营养宣称,例如「本产品为低脂、高纤维」、「本产品为高钙、高纤维、零胆固醇」,但同一食品须以同单位作为衡量基准。 六、 “中央”主管机关未公告规范「需适量摄取」及「可补充摄取」的营养素,不得作「需适量摄取」及「可补充摄取」营养宣称。 七、 “中央”主管机关公告规范「可补充摄取」的营养素,欲叙述该营养素的生理功能时,其所含该营养素的量应符合第二点第二款第三目及第四目的规定。 八、 本规定不适用于「健康食品」及「特殊营养食品」。 同日,预告废止“市售包装食品营养宣称规范”(2013年9月10日部授食字第1021350370号及2001年9月10日卫署食字第0900057121号) 厦门WTO工作站编 2014.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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