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简讯
“优良农产品验证管理办法”自2007年6月15日制定发布施行,迄今历经三次修订。为配合“行政院”卫生署公告食品卫生检验方法更新及有效解决消费者对食品中残留动物用药等食品安全问题的疑虑,检讨修正现行验证基准,强化产品生产追溯及增加药物残留检验项目;并研拟终止产品验证的相关规定,以强化验证产品安全管理,故拟具该办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计六条与第4条附件一至附件十三、附件十五及新增附件十六优良农产品羽绒项目验证,其修正要点如下: 一、新增羽绒项目验证。(修正条文第3条) 二、参考卫生机关食品卫生检验管理法规等相关法令公告,修正本条附件优良农产品验证基准的相关规定,增加肉品及肉制品等动物用药检验项目及明定验证产品每年最低检测频率,并增加产品风险管理、源头管理包括原料来源与数量以及生产管理纪录等数据应明确,且具追溯与追踪性。(修正条文第4条) 三、自2009年4月13日起营利事业登记证不再作为证明文件,而以商业登记证明文件取代的,故配合修正。(修正条文第5条) 四、为强化产品追溯管理,明定验证机构于追踪检查时,业者有提供原料来源证明文件供查核的义务。(修正条文第9条) 五、为避免与食品卫生管理法第33条第2款及粮食管理法第18条第2项等所定标示事项发生竞合,故删除第11条第8款所定其它法规所定应标示的事项。(修正条文第11条) 六、为强化验证产品对消费者消费安全保障及维护验证信誉,增订(一)产品检出禁用农药或动物用禁药者;(二)产品检出残留农药或动物用药含量超过安全容许量,于连续加强抽验三次时,再次不合格者;及(三)业者无法提供或提供不实产品原料来源证明文件,为应终止产品验证的规定。(修正条文第12条) 修正后的条文如下: 第 3 条 实施自愿性优良农产品验证制度的农产品及其加工品,其项目如下: 一、肉品。 二、冷冻食品。 三、果蔬汁。 四、食米。 五、腌渍蔬果。 六、即食餐食。 七、冷藏调理食品。 八、生鲜食用菇。 九、酿造食品。 十、点心食品。 十一、蛋品。 十二、生鲜截切蔬果。 十三、水产品。 十四、林产品。 十五、乳品。 十六、羽绒。 十七、其它经“中央”主管机关公告者。 第 4 条 申请优良农产品验证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设立或登记的厂(场)、农民团体或营利事业。 二、厂(场)的卫生管理、产品的卫生安全及包装均符合有关法令的规定。 三、厂(场)及其产品符合“中央”主管机关订定的验证基准。 前项第三款所定验证基准,依其农产品及其加工品项目如附件一至附件十六。 第 5 条 申请优良农产品验证应填具申请书,并检附下列文件向验证机构提出申请: 一、厂(场)登记证、农民团体证书或商业登记证明文件复印件。 二、厂(场)的生产配置图。 三、产品制程、质量管理计划书及执行三个月以上的自主品管纪录。 四、申请产品的标示、包装袋(箱)或包装袋(箱)印刷稿。 五、经“中央”主管机关指定的检验报告及其它文件。 同一厂(场)生产不同产品,应分别提出申请。但生产第三条所列同一项目的产品并于相同生产线生产者,可合并提出申请。 第 9 条 验证机构应针对产品经验证的农产品经营业者进行追踪查验或抽验,并作成纪录。 验证机构依前项规定追踪查验或抽验时,可要求农产品经营业者提供原料来源证明文件。 第一项所定追踪查验或抽验的相关规定,由验证机构报请“中央”主管机关同意。 第 11 条 优良农产品应依本法第十二条第二项所定办法及本办法所定标示规定,于产品包装明显处标示下列事项: 一、品名。 二、原料名称。 三、净重、数量或容量。 四、有效日期。 五、厂(场)名称及地址。 六、优良农产品标章及验证产品编号。 七、验证基准所定应标示事项。 八、其它经“中央”主管机关公告应标示的事项。 第 12 条 有下列情形的一者,验证机构应终止该验证产品的验证: 一、产品自第一次经检验不合格起一年内累计不合格次数达三次。 二、产品自追踪查验或抽验的日起一年未生产或上市。 三、厂(场)生产该验证产品的所有生产线均无法有效运作。 四、产品检出禁用农药或动物用禁药。 五、产品检出残留农药或动物用药含量超过安全容许量者,每周抽验一次,连续加强抽验三周,于加强抽验期间再次检出残留农药或动物用药含量超过安全容许量。 六、农产品经营业者未依第九条第二项规定提供原料来源证明文件或所提供的文件缺漏、不实。 厦门WTO工作站编 2012.11.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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