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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地区拟修订一般电动按摩器及电动蒸气烫斗的强制检验规定
2013-11-12

台湾地区拟修订一般电动按摩器及电动蒸气烫斗的强制检验规定
 
2013年11月6日,台湾地区“经济部”标准检验局发布经标三字第10230018850号公告,预告修正“应施检验一般电动按摩器及电动蒸气烫斗商品的相关检验规定”,7天内接受公众意见或建议。修正草案对照表如下:

修正后
修正前
检验标准
检验方式

品名
参考货品分类号列
品名
货品分类号列
 
 

300V以下的一般电动按摩器具(单纯电池式或属药事法所称医疗器材者除外)
9019.10.19.00.8B
9506.91.00.00.1B
其他理疗按摩器具(限检验300V以下的一般电动按摩器具,单纯电池式或属药事法所称医疗器材者除外)
9019.10.19.00.8B
 
CNS 3765(2005年版)、IEC 60335-2-32(2002-10)以及CNS 13783-1(2004年版)
验证登录(模式二加三)

单相交流300V以下的电动蒸气烫斗
8516.40.00.00.3B
8516.79.00.00.7X
电动蒸气烫斗(限检验单相交流300V以下者)
8516.40.00.00.3B
 
CNS 3765(2005年版)、IEC 60335-2-3(2005-01)以及CNS 13783-1(2004年版)
验证登录(模式二加三)

其他检验规定:
修正后参考货品分类号列仅供参考,一般电动按摩器具及电动蒸气熨斗如经海关认定非归属表列参考货品分类号列,仍属应施检验商品。

厦门WTO工作站编
2013.11.11


相关部门网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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