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简讯
一、为降低家禽流行性感冒传染的风险,删除活禽疑患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者应予稽留的规定(修正条文第十六条)。 二、为防疫的考虑,增列疑患家禽流行性感冒的家禽屠体、内脏应予稽留,及罹患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或低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H5/H7亚型)的家禽屠体、内脏应判定不合格,不得供为食用的规定。(修正条文第十八条及第十九条) 经修订的条文草案如下: 第16条 家禽疑有下列疾病、症状或状态之一,经判定为疑禽者,应依屠宰卫生检查兽医师指示予以稽留: 一、全身性症状的鸡痘。 二、全身性症状的传染性支气管炎。 三、全身性症状的传染性喉头气管炎。 四、新城鸡病。 五、鸡白血病。 六、包涵体肝炎。 七、马立克病。 八、鹦鹉病。 九、家禽霍乱。 十、结核病。 十一、大肠杆菌症。 十二、全身性症状的传染性可利查。 十三、雏白痢。 十四、沙氏杆菌症。 十五、葡萄球菌症。 十六、李氏菌症。 十七、毒血症。 十八、脓毒症。 十九、败血症。 二十、真菌症。 二十一、原虫病。 二十二、弓虫病。 二十三、全身性症状的寄生虫病。 二十四、全身性的变性。 二十五、全身性症状的尿酸盐沉着症。 二十六、高度水肿。 二十七、严重性腹水症。 二十八、全身性出血。 二十九、全身性炎症。 三十、肌肉萎缩。 三十一、马立克病及鸡白血病以外的肿疡。 三十二、形状、硬度、色泽或气味异常者。 三十三、日射病或热射病引起的体温异常。 三十四、黄疸。 三十五、外伤。 三十六、中毒。 三十七、显著消瘦或发育不良。 三十八、因投予生物制剂而有全身性反应者。 三十九、残留有不符相关法令规定的有害人体健康物质或异物。 四十、有其它经“中央”主管机关认定的疾病、症状或状态之一。 第18条 家禽屠体、内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该屠体、内脏应予稽留,并将之撤离屠宰线,未撤离者应判定不合格: 一、家禽屠体及其内脏经过兽医检查站时,内脏不明原因的缺失或不全、内脏未取出或未将内脏妥予排列。 二、疑患家禽流行性感冒。 三、经屠后检查认为须经缜密检查、检验或其它处理后再为判定时。 第19条 家禽屠体、内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判定不合格者,该屠体及其内脏不得供为食用: 一、具有第十六条各款所列疾病病变、状态之一。 二、屠宰前毙死。 三、罹患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或低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H5/H7亚型)。 四、全身受润滑油、炎症渗出物或消化道内容物等的严重污染。 五、放血不全。 六、烫毛过度。 七、有其它经“中央”主管机关认定不适食用的情形。 厦门WTO工作站编 2012.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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