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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地区拟修订屠宰卫生检查规则的部分条文
2012-07-06

台湾地区拟修订屠宰卫生检查规则的部分条文
2012年7月4日,台湾地区“行政院”农业委员会发布公告,预告修订“屠宰卫生检查规则”的第16、18和19条。修订要点为:
一、为降低家禽流行性感冒传染的风险,删除活禽疑患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者应予稽留的规定(修正条文第十六条)。
二、为防疫的考虑,增列疑患家禽流行性感冒的家禽屠体、内脏应予稽留,及罹患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或低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H5/H7亚型)的家禽屠体、内脏应判定不合格,不得供为食用的规定。(修正条文第十八条及第十九条)
经修订的条文草案如下:
第16条  家禽疑有下列疾病、症状或状态之一,经判定为疑禽者,应依屠宰卫生检查兽医师指示予以稽留:
一、全身性症状的鸡痘。
二、全身性症状的传染性支气管炎。
三、全身性症状的传染性喉头气管炎。
四、新城鸡病。
五、鸡白血病。
六、包涵体肝炎。
七、马立克病。
八、鹦鹉病。
九、家禽霍乱。
十、结核病。
十一、大肠杆菌症。
十二、全身性症状的传染性可利查。
十三、雏白痢。
十四、沙氏杆菌症。
十五、葡萄球菌症。
十六、李氏菌症。
十七、毒血症。
十八、脓毒症。
十九、败血症。
二十、真菌症。
二十一、原虫病。
二十二、弓虫病。
二十三、全身性症状的寄生虫病。
二十四、全身性的变性。
二十五、全身性症状的尿酸盐沉着症。
二十六、高度水肿。
二十七、严重性腹水症。
二十八、全身性出血。
二十九、全身性炎症。
三十、肌肉萎缩。
三十一、马立克病及鸡白血病以外的肿疡。
三十二、形状、硬度、色泽或气味异常者。
三十三、日射病或热射病引起的体温异常。
三十四、黄疸。
三十五、外伤。
三十六、中毒。
三十七、显著消瘦或发育不良。
三十八、因投予生物制剂而有全身性反应者。
三十九、残留有不符相关法令规定的有害人体健康物质或异物。
四十、有其它经“中央”主管机关认定的疾病、症状或状态之一。
第18条  家禽屠体、内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该屠体、内脏应予稽留,并将之撤离屠宰线,未撤离者应判定不合格:
一、家禽屠体及其内脏经过兽医检查站时,内脏不明原因的缺失或不全、内脏未取出或未将内脏妥予排列。
二、疑患家禽流行性感冒。
三、经屠后检查认为须经缜密检查、检验或其它处理后再为判定时。
第19条  家禽屠体、内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判定不合格者,该屠体及其内脏不得供为食用:
一、具有第十六条各款所列疾病病变、状态之一。
二、屠宰前毙死。
三、罹患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或低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H5/H7亚型)。
四、全身受润滑油、炎症渗出物或消化道内容物等的严重污染。
五、放血不全。
六、烫毛过度。
七、有其它经“中央”主管机关认定不适食用的情形。
厦门WTO工作站编
2012.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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