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简讯
2013年8月19日,台湾地区“卫生福利部”发布公告,预告“卫生福利部受理食品(食品添加物)查验登记审查费、证书费收费标准”修正草案。 原“行政院卫生署”于1997年3月15日依职权公告“行政院卫生署”受理食品(食品添加物)查验登记审查费、证书费收费标准,据以作为食品(食品添加物)查验登记审查费、证书费收费的依据。配合2013年6月19日修正公布的“食品卫生管理法”条次变更,本次新订其授权依据与施行日期;另配合“行政院卫生署”改制“卫生福利部”,修正名称为“卫生福利部受理食品(食品添加物)查验登记审查费、证书费收费标准”,并以法规命令订定。因此,拟具“行政院卫生署受理食品(食品添加物)查验登记审查费、证书费收费标准”修正草案,计三条,其要点如下: 一、本标准法源的依据。(修正条文第一条) 二、食品(食品添加物)查验登记审查费、证书费的收费标准。(修正条文第二条) 三、本标准的施行日期。(修正条文第三条) 第 1 条 本标准依“食品卫生管理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订定。 第 2 条 食品(食品添加物)查验登记审查费、证书费收费标准如下: 受理类别 定义与范围 每件收费标准(新台币:元) 一 食品添加物 台产及输入食品添加物查验登记作业 3000 二 天然食用香料 台产及输入天然香料查验登记作业 2000 三 低酸性罐头食品 台产低酸性罐头食品查验登记作业 3000 四 锭状胶囊状食品 输入锭状胶囊状食品查验登记作业 2000 五 特殊营养食品 台产及输入特殊营养食品查验登记作业 3000 六 展延、变更 食品、食品添加物查验登记所核发的许可证件(许可文件)的展延、变更作业 2000 七 许可证 食品、食品添加物查验登记所核发的许可证件(许可文件) 1000 八 英文证明书 1 食品、食品添加物的自由销售证明、检验报告英文证明书 正本1000 副本每份100 九 英文证明书 2 食品、食品添加物的英文卫生证明书 正本2500 副本每份100 第 3 条 本标准自发布日施行。 厦门WTO工作站编 2013.8.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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