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市场简讯

市场简讯
台湾地区拟修订受理食品(食品添加物)查验登记审查费、证书费收费标准
2013-08-22

台湾地区拟修订受理食品(食品添加物)查验登记审查费、证书费收费标准
 
2013年8月19日,台湾地区“卫生福利部”发布公告,预告“卫生福利部受理食品(食品添加物)查验登记审查费、证书费收费标准”修正草案。
原“行政院卫生署”于1997年3月15日依职权公告“行政院卫生署”受理食品(食品添加物)查验登记审查费、证书费收费标准,据以作为食品(食品添加物)查验登记审查费、证书费收费的依据。配合2013年6月19日修正公布的“食品卫生管理法”条次变更,本次新订其授权依据与施行日期;另配合“行政院卫生署”改制“卫生福利部”,修正名称为“卫生福利部受理食品(食品添加物)查验登记审查费、证书费收费标准”,并以法规命令订定。因此,拟具“行政院卫生署受理食品(食品添加物)查验登记审查费、证书费收费标准”修正草案,计三条,其要点如下:
一、本标准法源的依据。(修正条文第一条)
二、食品(食品添加物)查验登记审查费、证书费的收费标准。(修正条文第二条)
三、本标准的施行日期。(修正条文第三条)
第 1 条    本标准依“食品卫生管理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订定。
第 2 条    食品(食品添加物)查验登记审查费、证书费收费标准如下:
 

受理类别
定义与范围
每件收费标准(新台币:元)

一  食品添加物
台产及输入食品添加物查验登记作业
3000

二  天然食用香料
台产及输入天然香料查验登记作业
2000

三  低酸性罐头食品
台产低酸性罐头食品查验登记作业
3000

四  锭状胶囊状食品
输入锭状胶囊状食品查验登记作业
2000

五  特殊营养食品
台产及输入特殊营养食品查验登记作业
3000

六  展延、变更
食品、食品添加物查验登记所核发的许可证件(许可文件)的展延、变更作业
2000

七  许可证
食品、食品添加物查验登记所核发的许可证件(许可文件)
1000

八  英文证明书 1
食品、食品添加物的自由销售证明、检验报告英文证明书
正本1000

副本每份100

九  英文证明书 2
食品、食品添加物的英文卫生证明书
正本2500

副本每份100

 
第 3 条    本标准自发布日施行。
厦门WTO工作站编
2013.8.21


相关部门网站 :

厦门市进出口商会 / 厦门市食品行业协会 / 厦门市会议展览业协会 / 厦门市钢铁贸易协会 / 厦门技术性贸易措施信息网

网站地图 | 隐私政策 | IPv6网络支持 | Xml

闽公网安备 35020302033895号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