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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地区拟修订食品中原子尘或放射能污染安全容许量标准
2012-07-04

台湾地区拟修订食品中原子尘或放射能污染安全容许量标准
2012年6月29日,台湾地区“行政院”卫生署发布署授食字第 1011300507 号公告,预告修订“食品中原子尘或放射能污染安全容许量标准”,预告终止日为8 月 28 日。
本次除修正原有碘及铯等放射性核种于乳品、婴儿食品及其它一般食品的安全容许量外,并扩大新增锶等七种放射性核种于食品中的限量规定;并特别针对不同类别食品,就相关限量标准的适用加以备注说明,使相关标准的适用更合乎实际需求。
另外,如果台湾境内发生核灾事故,由于灾害规模、食品受污染的范围及程度无法预测,故届时对于食品中污染的相关限量,可视实际情况另行会商相关机关整体评估后,另订暂时性安全容许量,并优先适用之。
本次修订的要点如下:
一、增列锶等七种放射性核种及修正碘及铯放射性核种的安全容许量。(修正条文第2条)
二、增订于台湾境内发生核灾事故时,安全容许量的应变调整方式。(修正条文第3条)
修订后的条文如下:
第 1 条    本标准依“食品卫生管理法”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食品中原子尘或放射能污染的安全容许量如下:
           单位:贝克/公斤(Bq/kg)

食品种类
放射性核种
乳品及婴儿食品
其它食品
碘-131
(131I)
55
100
铯-134+铯-137
(134+137Cs)
200
600
锶-90、钌-106
(90Sr, 106Ru)
100
100
锶-89、钌-103
(89Sr, 103Ru)
1000
1000
钸-238、钸-239、镅-241
(238Pu, 239Pu, 241Am)
1
10
备注:
一、食品中如同时检出多个核种,则其检出值与该核种对应的限值比值总和不得大于1。
二、本标准适用于“直接供食用状态”的食品,下列型态食品的适用分别说明如下:
1.干燥或浓缩等非供直接食用的食品,且标示有调理或稀释建议(如:奶粉或浓缩果汁),应依调理建议调制成供食用的状态后再行检测。
2.茶叶、茶包等以热水萃取后饮用其茶汁者,以原贩卖的干燥型态直接检测。                                          3.针对占总膳食摄取量极少的食品(如:调味香辛料),限量值可提高至十倍。                                       
 
 
第 3 条    如遇有核灾事故发生在台湾境内时,可会商相关机关另订暂时性安全容许量,并优先适用之。
第 4 条    本标准自发布日施行。
厦门WTO工作站编
201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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