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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署表示,食品卫生安全一向是民众最关心的议题,加上近年来台湾地区发生的重大食品卫生安全事件,虽然已就部分重点做过相关修正调整,但为了建构全面性及全方位的食品安全管理,所以提出此次的修正草案。其中针对食品安全风险管理、食品输入管理、食品检验、查核及管制等内容,均特别以专章规范,希望建立全面性食品安全体系。参照食品卫生管理法第34条规定,违反食品安全致危害人体健康者,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新台币一千万元以下罚金。 卫生署指出,此次修法针对主管机关对于新兴污染物等,订定暂行标准权限不足部分,会造成行政管理困难上的问题,授权卫生机关对重大或突发性食品安全事件,可公告采取必要管理措施。且为落实业者自主管理及确保食品安全责任,草案也明定食品业者对食品卫生需负的责任,并加强卫生机关对食品输入的管理。参照食品卫生管理法第24条第1项规定,地方主管机关对于涉嫌违反同法第11条第1项不得制造、贩卖不合格食品,或食品不符卫生安全及质量标准者可命暂停作业,并将涉嫌物品封存。 此外参照食品卫生管理法第14条第1项规定,经“中央”主管机关公告指定食品、食品添加物及食品包装等,其制造、加工、调配、改装、输入或输出,非经过“中央”主管机关查验登记并发给许可证,不得行使相关行为。另依照同法第33条第1款规定,业者若违反卫生安全及质量规范,经令其限期改正,届期不改正者,将处新台币三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一年内再次违反者,并可废止其营业或工厂登记证照。 来源:http://www.lawbank.com.tw/news/NewsContent.aspx?NID=107888.00 厦门WTO工作站编 2013.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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